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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公证检验棉花专业仓储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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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2 04:01: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附件七:

公证检验棉花专业仓储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仓储监管仓库(以下简称“监管仓库”)对公证检验棉花(以下简称“公检棉花”)的监管行为,增加公检棉花质量保障的公信度,促进棉花有序流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棉花质量检验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授权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为公检棉花进入监管仓库的统一监管和组织实施单位。交易市场在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接受公检棉花货权人的全权委托,具体负责公检棉花进入监管仓库的统一监管任务。交易市场根据监管需要,按照规定条件,通过招标方式在全国范围内确定若干监管仓库,并由监管仓库具体承担公检棉花的仓储保管任务。
    第三条  公检棉花监管仓库、货权人及有关工作人员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交易市场根据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的部署,负责与全国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信息系统联网及相关数据的处理与统计分析,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交易市场应为公检棉花监管仓库和货权人提供优质服务,切实依法保护其商业秘密。

第二章  监管仓库

    第五条  凡从事仓储业务,有一定的棉花仓储能力、管理水平、安全保障,愿意承担相应义务的仓储企业均可以向交易市场申请成为公检棉花监管仓库。
    第六条  监管仓库应具备的条件:
(一)从事过棉花仓储业务,有较高的管理水平,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愿意承担相应义务,仓储能力不低于1万吨;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具有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万元;
    (四)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和完备的硬件设施;有较强的大型棉包中转、进出库装卸能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合格的管理人员,仓库配备有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及力量;
    (六)有熟悉公检棉花监管流程和操作程序的的业务和技术人员;
    (七)配有复包机;
    (八)配备电脑和条形码读码器,能与交易市场实现数据实时交换;
    (九)同意接受交易市场有关国家公证检验棉花入库、在库和出库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申请成为监管仓库的仓储企业应向交易市场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仓储概况说明;
    (七)安全、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八)当地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达标验收证明;
    (九)仓库入、出库及保管费用标准;
    (十)仓库本身经济实力较差,交易市场认为需要其它有实力的企业提供担保的,提交担保证明;
    (十一)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第八条  交易市场根据上述申报材料,按业务管理水平、安全保障措施、仓储企业经济实力、库容库貌、交通便捷程度、费用收取标准等指标进行初步审核,如初审合格,由交易市场报经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仓储企业与交易市场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书。交易市场通过媒体对外公布,同时交易市场向符合条件的仓储企业发放“国家公证检验棉花监管仓库”标志牌。
    第九条  监管仓库应根据业务量大小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和设备。
    第十条  监管仓库有义务为公检棉花货权人提供优质服务,同时依法对存储在库的公检棉花资源信息保密。
    第十一条  交易市场对监管仓库实行年审制。每年新棉上市前,交易市场对监管仓库进行全面审核,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监管仓库称号;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经报经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撤销监管仓库名称并收回标志牌。

第三章  公检棉花入库、在库和出库管理

    第十二条  监管仓库应保证公检棉花的优先入库和出库。
    第十三条  棉花加工企业或经营企业(货权人)如准备将公检棉花存入监管仓库,应首先通过加密卡向交易市场提交电子版的《公证检验棉花入库申报单》(简称《申报单》);交易市场依据《申报单》,通过加密卡向监管仓库和货权人发出《公检棉花入库通知书》(电子版,以下简称《入库通知书》),办理公检棉花的入库手续。
    如果货权人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贷款企业,公检棉花入库前要征得开户农发行同意,并在《申报单》中注明开户行为农发行,交易市场同时向开户农发行发出《入库通知书》。
    第十四条  公检棉花入库过程中,监管仓库应按《入库通知书》中载明的公检棉花进行核对验收并经货权人确认。
    公检棉花入库验收后,监管仓库根据经货权人确认的验收结果,应于每周一向交易市场通过传真方式填报上一周的《公检棉花入库验收回执》。
    第十五条  监管仓库应将根据《入库通知书》入库的公检棉花与仓库自行开展仓储和中转业务的一般棉花严格分开,分别入库、分别堆垛、分库存放、分别记帐。
    第十六条  监管仓库在公检棉花入库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国家包装规定的棉花,应拒绝入库。
    第十七条  棉花加工企业或货权人应根据需要对企业加工的皮棉进行组批。棉花拟进入监管仓库前如已有公证检验结果,则可以按照外观等级、长度、马克隆值级、断裂比强度级一致为原则,由棉花加工企业或货权人按184件为1批办理入库,由监管仓库按批码垛(不足184件据实确定批号),并在相应码单上标注批号及每件棉包的条形码编号;棉花拟进入监管仓库前如尚未收到公证检验结果,则以同一等级籽棉大垛、同一天同一加工生产线为原则,由棉花加工企业或货权人按184件为1批确定批号(不足184件据实确定批号),依批号办理入库手续,由监管仓库按批码垛,并在相应码单上标注批号及每件棉包的条形码编号。所有棉花在装卸、搬倒及运输过程中,应确保批次完整,严防混批混件。对于未收到公检结果而组批的棉花入库后,应货权人要求,监管仓库可以挑拣、整理、重新组批和码垛。
棉花批号由棉花加工企业或货权人从001至999以流水号方式自行确定。
棉花加工企业或货权人也可以根据购买方要求,按46件或92件为1批办理入库和码垛手续。
第十八条  监管仓库对炸包和散包的棉花要及时复包,因复包形成件数变化的,要在《公检棉花业务台帐》(以下简称《台帐》)和堆垛卡中特别说明。
    第十九条  监管仓库对入库公检棉花必须单独分批存放,并实行《垛头卡》管理。《垛头卡》的内容包括:1、储货性质(公检棉花);2、仓库编号;3、垛位号;4、批号;5、件数;6、生产年度;7、入库时间;8、产地;9、层数和每层件数。
    第二十条  公检棉花验收入库后,监管仓库及时按照要求生成《公检棉花电子仓单》(以下简称《电子仓单》,由交易市场设计统一格式),并通过加密卡向货权人发送,货权人确认后通过加密卡向交易市场报送。每一份《电子仓单》只能代表一包公检棉花,每一包公检棉花只能有一份《电子仓单》。《电子仓单》应准确标明每一包的批号及条形码编号。
    第二十一条  交易市场收到《电子仓单》后,通过加密卡向货权人和监管仓库发出电子版的存货证明和确认通知书。货权人在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确认收到存货证明。未在规定时间回复的,视同认可交易市场出具的有关存货证明。
    如果货权人为农发行贷款企业,交易市场收到其《电子仓单》后,通过加密卡向货权人、开户农发行和监管仓库发出电子版的存货证明和确认通知书。货权人、开户农发行在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确认收到存货证明。未在规定时间回复的,交易市场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生成《电子仓单》的公检棉花,监管仓库应根据验收结果按货权人建立明细台帐。
第二十三条  公检棉花在监管仓库期间货权人发生变更,采取对《电子仓单》进行背书的形式,交易市场应通过加密卡向原货权人发出《公检棉花所有权变更通知书》(电子版),同时向新的货权人发出《公检棉花所有权确认通知书》(电子版)。
如果货权人是农发行贷款企业,《电子仓单》对应的棉花在归还农发行贷款之前不得办理该《电子仓单》的背书转让。
第二十四条  货权人存放在交易市场的《电子仓单》可以用于:
   (一)货权人如果是交易市场卖方交易商并参加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可以凭《电子仓单》书面申请抵免在电子撮合交易中已卖出邀约的相应交易保证金(简称《仓单》抵免);
   (二)货权人如果是交易市场交易商,可以凭《电子仓单》向交易市场合作银行申请仓单质押贷款(简称《仓单》质押);
    货权人如果是农发行贷款企业,《电子仓单》对应的棉花在归还农发行相应贷款前不能办理仓单质押贷款;
   (三)货权人如果是交易市场交易商,其持有的《电子仓单》可以作为通过电子撮合交易卖出棉花的交货凭证(简称《仓单》交割);
   (四)作为商品棉出库的必备凭证《公检棉花仓单》生成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电子仓单》对应的棉花收购或经营时如果使用的是农发行或其他商业银行的贷款,在有关银行与交易市场签订协议并得到货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该棉花必须首先归还有关银行的贷款方能办理货权变更和出库手续。
    第二十六条  监管仓库对公检棉花的堆码方法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室内堆垛应打好垫基,堆垛时棉包要平放;上下层应交叉压缝;库内垛与垛之间应留出必要的通道,通道上禁止存放其它物品;安全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其他通道不小于1.5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距墙不小于0.5米;距柱不小于0.5米;垛高距房梁不小于1米。
    (二)在露天货场存放的公检棉花,每个棉垛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00平方米。货垛垫基应不低于0.3米,垛高不超过8米,堆人字顶,并用专用苫布严密封盖。堆垛必须分组,每组不得超过6个棉垛,垛与垛的防火间距不小于4米,组与组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垛与围墙的间距不小于6米。
    第二十七条  公检棉花在室内保管,室内湿度不得超过70%,温度最高不得超过35℃。高温高湿季节,应采取措施降温降湿;露天垛要每日检查,保证封盖完好,确保储存公检棉花不受潮。
    第二十八条  监管仓库不得擅自移动公检棉花垛位。如确需移动,须征得交易市场书面同意,并办理《电子仓单》垛位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存放在监管仓库的公检棉花数量属于货权人的商业机密,监管仓库有义务保守秘密。未经交易市场书面批准,监管仓库不得允许其它人员入库查看公检棉花。
    第三十条  存放在监管仓库的公检棉花如需要出库,由货权人向交易市场提出申请,交易市场根据《电子仓单》、最新的《公检棉花所有权确认通知书》生成书面的《公检棉花仓单》(以下简称《仓单》)。公检棉花出库时必须有交易市场出具的书面的《公检棉花提货单》(以下简称《提货单》)原件和《仓单》原件。监管仓库将《仓单》与《电子仓单》对比并核实《提货单》原件、提货人身份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
    《提货单》必须证章齐全并骑缝加盖交易市场提货专用章。
    如果有关银行与交易市场已签有书面合作协议,对应棉花出库按有关协议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检棉花货权人要求公检棉花出库,交易市场在《仓单》上加盖“出库”印章。凡《仓单》上加盖“出库”印章的棉花不得再进入监管仓库。
    第三十二条  公检棉花出库后,监管仓库应及时调整仓库保管明细台帐,同时将公检棉花已出库的《仓单》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三条  存放在监管仓库的公检棉花,统一由交易市场负责投保,保险费由货权人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监管仓库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交易市场和货权人,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风险或损失扩大。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如因监管仓库上报、通知不及时,未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延迟造成损失扩大,则监管仓库应就扩大损失部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检棉花在库期间因监管仓库保管不善导致产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由监管仓库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数据管理

    第三十五条  监管仓库应按交易市场的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建立公检棉花的《台帐》。《台帐》内容包括公检棉花货权人、入库、在库和出库等情况。
    如果货权人是农发行贷款企业,监管仓库要与货权人开户农发行签定协议,定期报送有关数据。
    第三十六条  监管仓库每月20日应按规定向交易市场及时编报《公检棉花库存月报表》(以下简称《月报表》)。《月报表》由《台帐》生成,应准确载明公检棉花分班次、分时入库、出库详细情况。
    第三十七条  监管仓库应落实专人负责《台帐》和《月报表》的登录、统计和编报工作,并随时接受交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  监管仓库向公检棉花货权人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入库费、保管费、出库费和炸包、散包的复包费。
    第三十九条  入库费和炸包、散包的复包费由货权人直接支付给监管仓库;出库费由提货人直接支付给监管仓库。
保管费由交易市场负责统一向货权人代收并统一支付给监管仓库,监管仓库按要求给有关货权人直接开具发票。保管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在公检棉花出库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保管费,保管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每三个月支付一次保管费。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应将全年的费用结算一次。
    第四十条  监管仓库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照交易市场与监管仓库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标准执行。公检棉花在入库、保管和出库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费用,如炸包、散包的复包费等,由货权人与监管仓库协商解决,并报交易市场备案。各监管仓库收费应对所有公检棉花货权人一视同仁。
入库费、保管费、出库费等费用应严格按照交易市场已公布的标准执行(见中国棉花信息网有关指定仓库专栏)。监管仓库不得因节假日等原因另收加班费和加时费,不得因装卸方式等原因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应买方要求,需要对棉花进行重新组批的,仓库可以收取重新组批搬倒费用,其费用标准由买方与仓库自行商量确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交易市场对监管仓库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管仓库应设置检查日记,对自查、被查和入、出库情况进行记录。
    第四十二条  交易市场对监管仓库的抽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重点库可增加抽查次数。
    第四十三条  交易市场对监管仓库抽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备、库容库貌、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公检棉花入库、出库管理、业务《台帐》管理、出库《仓单》的保管、堆垛挂卡情况、公检棉花货权人满意程度以及交易市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交易市场监管人员到监管仓库核查时,除检查上述内容外,重点应检查公检棉花出、入库记录、保管《台帐》、堆垛垛头卡,核实帐帐(交易市场《台帐》和监管仓库《台帐》)、帐卡(监管仓库《台帐》与堆垛垛头卡)、帐实(监管仓库《台帐》所载的库存与实际库存)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查清原因,并由监管仓库写出书面说明。检查后,监管人员应在交易市场配备的检查日记中对检查结果作出说明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七章  违规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交易市场对授权范围内的统一监管工作承担责任。对因组织协调工作不力,不按规程办事,给公检棉花货权人、监管仓库造成经济损失或利益损害的,由交易市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监管仓库对其开出的《电子仓单》、各种单据及报表数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因监管仓库违反与交易市场签订的协议,违反交易市场规定,给交易市场或货权人造成损失、损害的,要依法追究监管仓库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监管仓库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未收到交易市场开具的《提货单》和书面《仓单》即出库公检棉花;
    (二)虚报公检棉花入库数量、虚填《电子仓单》;
    (三)对炸包、散包棉花不能及时复包并报告交易市场和存货人;
    (四)私自串包或更换《电子仓单》所载棉花;
    (五)伪造、涂改有关票证、文件和资料;
    (六)不按规定保存《提货单》和书面《仓单》等有关资料;
    (七)不按规定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
    (八)弄虚作假;
    (九)服务不规范,甚至欺诈公检棉花货权人;
    (十)故意拖延公检棉花出库时间,影响提货方提货;
    (十一)不按约定时间保管,要求货权人提前出库;
    (十二)不配合交易市场进行的监督检查;
    (十三)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监管仓库如有第四十七条所列违规行为之一者,可由交易市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在全国棉花行业内通报、暂停业务开展、取消监管仓库资格等处罚。
    第四十九条  如果公检棉花货权人为农发行贷款企业,其存放在监管仓库的《电子仓单》对应的棉花在未归还农发行贷款前货权人已变更或《电子仓单》对应的棉花已出库,交易市场应先向开户农发行先行赔付,偿还农发行贷款,再由交易市场向有关责任人追索。
如果棉花价格下跌,造成存放在监管仓库的农发行贷款部分的棉花实际销售货款不足以归还全部贷款时,除协议另有约定外,交易市场不对实际销售货款与贷款企业应付贷款本息之间的差额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经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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