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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规范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管理工作,根据《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棉花加工企业生产的大包型棉包的取样、留样及棉花加工企业与仪器化公证检验承检机构的样品交接。
第三条 棉花加工企业应确定专人负责取样、留样以及与承检机构交接样品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棉花加工企业从事取样及其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负责对棉花加工企业取样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的统一管理,可以委托相关专业组织具体实施培训考核工作。经考核合格后,由中纤局统一颁发《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取样员资格证》。
第二章 取 样
第六条 棉花加工企业生产的大包型棉包应逐包取样。
第七条 在棉花加工成包后,当棉包由接包小车送到输送线上时,抽样人员在裸包两侧用双手将打包机切割装置切好的棉样(长260mm、宽124mm,重约125克)从连接部分的根部取下,取样时注意保持自动切割棉样的尺寸和形状不变,严禁进行任何修饰。
第八条 取样员将每份样品按层平均分成两半,其中一份样品的内层和另外一份样品的外层合并形成一个样品,剩余的两半合并形成另一个样品。棉花样品应保持原切取的形状、尺寸,即棉样为长方形且平整不乱。
第九条 棉包称重后,条码机自动打出该包棉花的初始信息条码卡(一式四份)。取样员将两份条码卡分别夹入两个样品中间,将其中的一个样品送承检机构作为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另一个样品由企业作为留样妥善保存。
第十条 对送交承检机构的每个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应将条码卡夹入棉样两层之间,沿纵向卷紧后逐一套入包装小袋,装入统一规格的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包装袋中。包装袋应印有加工企业名称、“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专用样品袋”字样和包装袋编号。每个包装袋容量为30个样品。
第十一条 每个包装袋内的样品必须为同一个样批。样品的流水包号不要间断。同一个包装袋内不应混入其他样批的棉样。每个装有样品的包装袋都需放入填写样批号、样品数量和包装袋编号的样品卡(见附件一),并按样批集中存放。
样批是指同一品级的籽棉大垛,在同一天、同一条轧花生产线加工的棉花。如果同一品级的籽棉不是同一天或不在同一条轧花生产线加工,应做为不同的样批处理。
第十二条 每个样批加工和取样工作完成后,当班取样员应填写《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交接单》(以下简称“《样品交接单》”)(见附件二)。《样品交接单》一式两份,一份棉花加工企业留存,一份由承检机构备案。《样品交接单》内容必须与企业当班生产实际情况相符。
第三章 送 样
第十三条 棉花加工企业应当保证将抽取的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送达中纤局指定的承检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四条 棉花加工企业在加工期间每两天或每两个样批送样一次。在承检机构进行样品交接,企业送样人和承检机构接样人应当按《样品交接单》核对袋数和样品卡。同一样批的样品应一次完成交接。
第十五条 在公证检验时,承检机构如发现某一样批中样品与《样品交接单》中的数量不符、缺少条码卡或条码卡与样品分离,应立即予以登记,并将该样品单独存放,及时通知棉花加工企业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样品运输过程中应注意保持样品正常外观形态,防止样品雨淋、污染和丢失等。
第四章 留 样
第十七条 棉花加工企业留样用于销售看样、复检、送检样品缺失后的补样。
第十八条 棉花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专门的棉样保管室,用以妥善保管留存样品。样品应整齐摆放在样品架上,便于查找。样品与相应条码卡不得分离。留样期间,应防止样品受潮、污染、霉变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棉花加工企业应建立取样、留样、送样等内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定岗定责,并接受行业管理和行政监督。
第二十条 棉花加工企业在取样、送样、留样工作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应及时改正,并对由此导致的公检结果失真、质量纠纷以及其它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取样、送样工作中因失误造成样品缺失差错的;
(二)在取样过程中操作不规范,造成样品不符合要求的;
(三)因失误造成送检样品无条码卡或条码卡与样品分离的;
(四)实际送检样品在公证检验过程中经承检机构核实样批号、数量等与《样品交接单》内容不一致的;
(五)需要企业提供留样因其保管不善而不能提供的。
第二十一条 棉花加工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加工生产的大包型棉包不逐包取样送检的;
(二)在取样、送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纠正并屡次出现第二十条所述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 对棉花加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停止受理仪器化公证检验;
(三)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
(四)建议有关部门取消试点资格并停止其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
(五)注销企业相关取样人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棉花加工企业在取样、送样中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由当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后实施。
附录A:
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卡
样批号
包装袋号
样品数
备注
附录B:
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交接单
编号: 年 月 日
加工企业 样 批 号
包装袋号 样品起止号 样品只数 取样员
只
只
只
只
只
只
只
只
只
只
只
只
合 计 袋 只
备 注
加工企业送样人: 检验机构接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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