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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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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28 14:08: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件移送刑事处罚标准
        1、在质监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质监职责监管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如有以下情形时,应将所办理的行政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1)、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品。
(4)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生产假农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化肥,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化肥、冒充合格的农药、化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里“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是以2万元为起点。
(6)、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上述(1)至(6)条所列的违法行为,如果未达到其各自的移送标准,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也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8)在特种设备领域,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沙发
发表于 2012-3-28 14:41:40 | 只看该作者
:):)
硬座
发表于 2012-3-28 14:52:22 | 只看该作者
"(7)、上述(1)至(6)条所列的违法行为,如果未达到其各自的移送标准,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也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不对吧?
板凳
发表于 2012-6-1 12:41:55 | 只看该作者
哦,谢谢分享,学习了,这个文原文有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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