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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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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5-6-16 18:29: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XX市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
                                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客观、准确地掌握和妥善处理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规范信息的发布,保证信息的科学、畅通和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依照国家八部委联合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县、市、区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应该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是指在生产加工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中获得的信息和监管动态,主要包括:
(一)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指通过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
(二) 食品质量安全预警信息:指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后,发现某些区域性、行业性的食品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而发出的预警信息。
(三) 其他生产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
第五条 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全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我市食品安全形势做出分析,综合发布我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食品质量安全预警信息和其他生产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各县、市、区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本辖区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综合发布本辖区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查)信息和其他生产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
第六条 各级食整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发布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县、市、区食整办发布前以书面文件形式通报市整办,市食整办在接到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相关部门并在综合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拟发布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提出(1)同意发布;(2)暂不发布;(3)内部通报3种处理意见,反馈至提供信息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如遇特殊情况,由市食整办统一组织对外发布。
第七条 由市整办定期组织统一发布全市及各县、市、区的食品质量安全预警信息。如遇特殊情况,向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后,由省食整办统一组织发布。
第八条 由各县、市、区食整办独立发布的其他生产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各部门按前述内容,自行发布,并及时向市食整办通报。必要时,也应按照上述程序报市食整办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
第九条 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应当包括信息的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应包括产品的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食品质量安全预警信息的发布参照《浙江省产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实行。
第十条 生产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可采取新闻发布会、在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告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建立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制度。各部门确定一名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员,负责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交流与发布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各级食整办独立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在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抄送市食整办。各级食整办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工作信息于每季度末通报市食整办。
第十三条 建立食品安全科学评价机制。由市食整办组建我市食品安全专家组,负责对我市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和食品安全现状进行分析评估,为市政府制定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四条 市食整办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信息,定期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汇报,并向各级食品安全协调领导机构及其成员单位通报;不定期召开各级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会议,研究交流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单位对所发布信息的科学、真实、准确、公正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食整办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对发生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等情况的,在查明情况后,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沙发
发表于 2005-6-18 20:02:00 | 只看该作者
晓得了
硬座
发表于 2005-6-27 23:00:00 | 只看该作者
支持发表
板凳
发表于 2005-6-29 23:24:0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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