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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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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7 11: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10.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11.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改革。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发表于 2012-4-17 15: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技术机构属于那类机构?
 楼主| 发表于 2012-4-17 21:55:21 | 显示全部楼层
aqsiq_sy4261545 发表于 2012-4-17 15:14
我们的技术机构属于那类机构?

我们系统可分三类:质检所为企业类;情报,特检,计测为公益;纤检所为行政类
发表于 2012-4-22 12:3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质检中的食品,我觉得也应是公益类吧!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10: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升华 发表于 2012-4-22 12:38
那质检中的食品,我觉得也应是公益类吧!

监管部门监督抽样,送检质检所
发表于 2013-1-6 10: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很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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