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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若干深层次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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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5-2 09:18: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显然,我国目前安全生产管理的软肋就是刑事责任追究的缺失。由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只有法律才有权设定。在我国刑法法典中,尚没有专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刑事追责条款,不能有效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开展。境外特种设备违法制造、无证使用都是犯罪行为,可以在罚款的基础上并处以监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我们可以参考一个例子,那就是交通违法行为,如果一个人无证驾驶摩托车,交警可以对其进行拘留7天等措施,而反观我们的司炉工无证操作,却一般只对企业进行处罚,对其无证操作人员本身处罚过轻,显然操作人员就明目张胆,也就导致了特种设备无证操作人员的大量存在。那么我们看看,同样是无证操作,所产生的安全后果孰轻孰重呢?无证驾驶一辆摩托车所产生的交通危害,一般情况下最多死伤1~2人,但是无证操作锅炉一旦发生爆炸,那死伤何止1~2人呢。从产生的后果来看,无证司炉要比无证驾驶来得更加严重,而处罚却来得轻之又轻。那么对于“三非”设备而已,无证制造、无证安装、无证使用就更加来得猖獗了。目前,我们追究刑事责任,往往只有在事故发生后,产生严重后果后才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定罪,而不是在日常的生产过程中对企业法人进行定罪,如果我们可以有法律对平时的无证制造、无证安装、无证使用的行为进行约束,那么,我们的“三非”设备将会越来越少,注册登记率将达到另一个高度。所以不从刑罚角度对“无证”行为进行约束,增加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难度。涉及安全的要求一定要有刑事责任追究才能具有威慑力,否则仅靠行政法规和规章所设定的行政罚款永远也不能彻底解决问题。例如,《香港升降机及电动梯(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条例》(香港法例第327章)规定,违法建造电梯自动扶梯、雇佣不合格人员从事电梯或自动扶梯工程、新电梯自动扶梯工程施工前没有通知署长、电梯自动扶梯注册工程师或注册承建商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执行署长关于停止工程、移走设备或更改工程命令、拥有人没有办理电梯或自动扶梯新装和定期检验及缴费等手续等许多违法行为,可以处港币5000~10000元罚款及6个月的监禁。更严重的故意作假行为更可处以12个月的监禁。涵盖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索道、游乐设施等安全管理内容的美国加州劳动法6423节规定,任何一个故意或因违反州劳动部门制订的标准、命令和有关规定或其一部分,实质性的可能导致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的严重违法行为是一项轻微犯罪行为,可以处6个月以下在县监狱的监禁,或5000美元以下罚款,或两项并处。
沙发
发表于 2012-5-2 09:36:32 | 只看该作者
我们往往是事后追究,应加强事前预防。
硬座
发表于 2012-5-2 09:39:32 | 只看该作者
言之有理,法律滞后是中国的“老毛病”。没有办法啊。
板凳
发表于 2012-5-2 10:03:50 | 只看该作者
又是一篇抄袭我的文章啊^_^,详见http://bbs.cnqol.com/thread-62932-1-1.html
地板
发表于 2012-5-2 10:38:50 | 只看该作者
"应加强事前预防"这个道理,大家都明白。可是能有多少人手?工作量太大!这就需要主体能够主动和监察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主体的社会责任很重要
6
发表于 2012-5-2 11:23:25 | 只看该作者
食品安全已经有公安系统作为主力进行刑事管理了,难道特种设备也需要公安系统介入了?
7
发表于 2014-1-4 16:32:40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在当前,可先从承压类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与刑法进行试衔接
8
发表于 2014-1-4 22:48:38 | 只看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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