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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定前,你催告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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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5-7 08:3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2-5-7 08:37 编辑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既不是一种牵制措施,也不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而是一种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措施在实施前,也不需要进行催告。
行政强制法中所说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律条文中兜底的条款,法律兜底条款也不能自行随意解释。一般情况下需要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或行政解释才算数。
行政强制执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才需要事先进行催告。
沙发
发表于 2012-5-7 09: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2-5-7 09:33 编辑

“对不经许可使用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的非法行为进行的强制检定,属于强制措施”?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一个专用名词,有其特定的含义。
对工作计量器具而言,仅列入目录不等于就是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还必须是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的用途,才算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对未经检定使用强检计量器具行为的,要禁止其使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是要进行强制检定。
因为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无申请不许可,只要当事人不申请,行政机关就不进行许可。而不是,你不申请强制检定,我也要对其进行强制检定。
另外,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需要有法律法规来进行,其他的都不算数。
行政执法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等。
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是不同的两类概念和范畴,并不说因为带有“强制”二字,就是一种行政强制。
硬座
发表于 2012-5-8 20:40: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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