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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定前,你催告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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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5-7 09:34:51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即使属于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按照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也不需要催告
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1.一般程序:全面体现了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贯穿了决定主体与执行主体的分离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和公开制度。
——除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事后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补办手续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事先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这体现了决定与实施分离制度。
——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实施,并表明身份,这体现了公开制度的要求。
——当场告知当事人,包括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体现了告知制度。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体现了听取意见制度。
2.特殊程序:针对行政管理中一些经常运用并对相对人权益影响比较大的行政强制措施,规定了特殊程序及期限,体现了人文关怀精神。
查封、扣押程序
冻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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