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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液化石油气瓶监管的中定位的一些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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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6-5 00:19: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按照条例,气瓶属于特种设备,那么使用气瓶就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是总局的安全技术规范《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中第五条又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获证的充装单位的自有产权瓶和经省级质监部门批准的其它在用气瓶。这里是否有矛盾?
2、从实际情况来看,我们这边也只登记了充装站的自有产权瓶。那么对于一般个人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我们没有要求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现在问题就来了,如果发现个人使用超期未检的液化石油气瓶,如何处理,适用什么法律法规?
4、如果放任不管,我们的理由又是什么?
沙发
发表于 2012-6-5 08:26:39 | 只看该作者
好高深的问题啊   说实话政府不是不知道而是把管辖范围限定  是为了不给自己留下不作为或监管不力的借口    你想想如果是连个人用的气瓶都管  能管好吗?   你能去个人家中去检查吗?
硬座
发表于 2012-6-5 08:31:42 | 只看该作者
液化石油气瓶使用环节不属于质监部门监管范畴,在住建部门,请参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国家规定充装自有产权气瓶,现实当中做不到,请参照各省文件,应纳入管理,进行登记
板凳
发表于 2012-6-5 09:35:54 | 只看该作者
液化石油气瓶使用环节不属于质监部门监管范畴,在住建部门,请参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只要加强对充装站的管理,也能做到充装自有产权气瓶
地板
发表于 2012-6-5 09:44:17 | 只看该作者
液化石油气瓶使用环节不属于质监部门监管范畴,在住建部门,请参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只要加强对充装站的管理,也能做到充装自有产权气瓶
6
发表于 2012-6-5 10:10:00 |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7
发表于 2012-6-5 10:27:09 | 只看该作者
要知道气瓶管理所有法规和文件均以气瓶产权转移为前提,用户所拥有的气瓶产权转移到充装站后,所有问题才能迎刃而解。但气瓶产权转移实质已流产。
8
发表于 2012-6-5 11:21:34 | 只看该作者
对于一般个人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由气瓶经销单位统一在气瓶充装站办理气瓶托管,有充装站负责气瓶的定期检验。
9
发表于 2012-6-5 17:47:49 | 只看该作者
这是个社会问题,以前要求的是个人买液化气钢瓶,但是现在慢慢的被充装站收回,需要充装站去注册,但是实际上气瓶的流动性非常大,如果注册是需要很好的下一番力气的。我觉得《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中这么规定是考虑到有产权的单位使用的气瓶是共用性的,会对其他人造成伤害,但是个人的就不一样了,只是一个家庭在用,质监局管理的是单位,不是个人。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像私宅里面的电梯,不是共用的质监局就没有权利去监察。
10
 楼主| 发表于 2012-6-5 23:56:05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各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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