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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强爱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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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液化石油气瓶监管的中定位的一些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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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1 15:25:19 | 只看该作者
要知道气瓶管理所有法规和文件均以气瓶产权转移为前提,用户所拥有的气瓶产权转移到充装站后,所有问题才能迎刃而解。但气瓶产权转移实质已流产。
12
发表于 2012-6-12 09:12:16 | 只看该作者
只能要求气站不能给超期瓶用户充气
13
发表于 2013-2-17 13:46:08 | 只看该作者
螺丝钉 发表于 2012-6-5 09:35
液化石油气瓶使用环节不属于质监部门监管范畴,在住建部门,请参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只要加强对充装站的 ...

现在流动充装的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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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7 13:47:10 | 只看该作者
小强爱自由 发表于 2012-6-5 23:56
谢谢各位的意见

私人的如果也去管,管不过来,另外还很难检查,侵犯隐私,法律关系复杂
15
发表于 2013-4-9 22:29:34 | 只看该作者
我现在遇到的就是这种情况,很头疼啊
16
发表于 2015-7-10 11:15:03 | 只看该作者
请问有具体法律条文不归咱们管吗,发生居民家里未检验的液化石油气瓶爆炸追究责任吗
17
发表于 2015-7-10 17:58:5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7-10 18:23 编辑

法未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记住这句话就可以了。

用户和消费者使用气瓶时,需要对气体进行充装,气体重装站只允许充装自由产权的气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对气体充装站的行为进行监管。
气体充装站如果充装了非自有产权气瓶,以及未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应当受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消费者使用的原有气瓶,是否进行了产权转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并不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调整的对象。
消费者使用未经产权转移及检验合格的气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违法充装了该气瓶的气体充装站,承担相关的安全主体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对充装站监管不到位的监管责任。
如果有证据表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已经完全尽到了对气体充装站的安全监管责任,则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气瓶产权转移是否流产,并不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仅仅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推荐性行为。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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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4 09:56:15 | 只看该作者
《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效力比《气瓶使用登记规定》来的高,所以我觉得有必要在《特设法》里面进行修改,否则进入了一个死循环,这样是不负责任的
19
发表于 2015-8-16 22:59:39 | 只看该作者
会飞的鲸鱼nx 发表于 2012-6-5 11:21
对于一般个人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由气瓶经销单位统一在气瓶充装站办理气瓶托管,有充装站负责气瓶的定期 ...

你那里完全做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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