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热讯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6879|回复: 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违反与处罚条款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7-3 11:16: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98条处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第72条 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第73条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第74条处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第75条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第76条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第77条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第77条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17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第78条处2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 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78条处2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79条处5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第80条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22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第80条处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第83条(一)处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25条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85条(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第83条(二)处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第83条(三)处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第83条(三)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第83条(三)处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第83条(四)处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28条未经检验、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83条(五)处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83条(六)处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第83条
(十)处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第84条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 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第83条(八)处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第86条(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处2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第85条(一)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第85条(二)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86条(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 处2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第86条(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2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第90条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第98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51条三项、第58条  
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第83条(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沙发
发表于 2012-7-4 19:28:11 | 只看该作者
深刻学习了
硬座
发表于 2013-5-30 00:17:17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比较实用。
板凳
发表于 2013-6-6 06:46:59 |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3-7-23 09:55:35 | 只看该作者
天天得学习
6
发表于 2014-2-19 16:11:45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辛苦了!麻烦楼主在百忙之中再把《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违反与处罚条款整理一下呗。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手机版|质量热讯 ( 豫icp备13000103-1号 管理员邮箱:service@cnqol.com )

GMT+8, 2024-4-26 00:49 , Processed in 0.994572 second(s), 1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