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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职业打假人的申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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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7-16 14:43: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高手,《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实施以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一些职业打假人也应运而生。近来,一些职业打假人购买**食品企业的小商品,然后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为由,向质监部门进行申诉举报,请问:
      1、《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是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是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应该适用哪个,理由是什么;
      2、关于举报奖励,《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规定,给予奖励,但没具体说明奖励的规则和办法,而《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和关于贯彻《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申诉不适用奖励,请问到底应该如何操作,按照哪个相关规定进行回复比较妥当。
      谢谢!
      
沙发
发表于 2012-7-16 15:31:50 | 只看该作者
这些人很讨厌,我们也收到过。一般是让企业先和他协调,双方达成一致后,给双方下调解书
硬座
发表于 2012-7-16 23:19:25 | 只看该作者
调解不成,就让申诉人走民事诉讼,看看法院如何认定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如何认定造成伤害?一个标签不规范就想十倍索赔,痴人说梦吧。申诉人提供不出强有力的证据,法院是不会支持的。行政机关履行相应职责就可,不能包打一切,不要矫枉过正。
板凳
发表于 2012-7-26 11:15:59 | 只看该作者
在流通环节购买的找工商去。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2-8-1 15:24:53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各位!
6
发表于 2012-10-17 21:26:4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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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1 11:04:49 | 只看该作者
通过学习现已明确:
    1、在江苏省适用《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关于时限的规定,即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其他地区如没有特别规定,适用《产品质量申诉管理办法》关于时限的规定即七日;
    2、关于举报奖励,根据《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和关于贯彻《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申诉案件不适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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