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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涉嫌重大食品犯罪证据不足也可移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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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7-20 08:49: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发现涉嫌重大食品犯罪 证据不足也可移送公安

  本市实施行政司法“无缝衔接”打击产品质量犯罪

  今后,质监部门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尤其是食品违法行为时,一旦发现涉嫌重大犯罪,即使证据不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通报,达到相关标准的进行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制办将综合协调、同步配合。这种产品质量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在行政和司法制度层面形成“无缝衔接”,在本市尚属首次,将对北京市产品质量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昨天,市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召开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通报线索程序规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一)》。市质监系统、公安系统、检察系统、政府法制办系统将统一执行。

  今后,质监部门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尤其是食品违法行为时,一旦发现涉嫌犯罪,达到移送标准的将按《程序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同步配合质监部门行政执法活动、承接质监系统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将依法开展检察监督,监督公安机关和质监部门顺畅衔接。法制办将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程序规定》共包括案件移送程序、线索通报程序、咨询会商程序、移送复议程序和检察监督程序等。其中特别提出,质监部门如发现当事人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但证据材料尚且不足,且有重大、紧急等情况发生,再不通报可能影响案件侦破,也可以向公安机关通报涉嫌犯罪线索的活动。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刑事侦查。

  《移送标准(一)》主要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产品质量特别是食品质量违法犯罪移送标准,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类、生产伪劣产品(食品)类。其中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瘦肉精等禁用药品的;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他人皮肤严重损伤的,都应当予以移送。(记者杨滨)

沙发
发表于 2012-7-20 09:10:43 | 只看该作者
这样一来管理食品的责任更大了呗,什么叫应该移交标准可得理解好呀。。。
硬座
发表于 2012-7-20 10:04:40 | 只看该作者
应该移送就是指已经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就要移送呗。
板凳
发表于 2012-7-20 16:54:14 | 只看该作者
这次真的是搞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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