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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关于对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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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5-7-3 22:53: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对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质监法函[2005]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一些地方局来函请示关于查处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适用法律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发[2004]35号),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原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并进一步明确了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能。按照我国法律制度,国务院决定将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质检部门也就成了食品卫生法的执法主体之一。因此,质检部门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配套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使用食品禁用原料的违法行为,实施卫生监管和行政处罚。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沙发
发表于 2005-7-3 23:57:00 | 只看该作者
对我们的工作有重要价值.
硬座
发表于 2005-7-5 21:59:00 | 只看该作者
有用
板凳
发表于 2005-7-6 00:58:00 | 只看该作者
用食品卫生法来钱也快
地板
发表于 2005-7-6 03:35:00 | 只看该作者
早就知道啦!
6
发表于 2005-7-6 06:52:00 | 只看该作者
这文件已经下发到各县级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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