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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兔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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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职业打假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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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9-5 16:50:57 | 只看该作者
mylongmarch 发表于 2012-9-5 16:04
我们这的领导怕是,最终的处理结果是让企业给他10倍的赔偿

我觉得不公平,申诉处理是采取行政调解的方式,没有强制力。这些人,面都不露,让行政机关给他找企业要钱,打到他的账户上,这对企业很不公平。我们也不应该拿这么多行政资源去帮助职业打假人挣钱。
12
发表于 2012-9-6 09:51:50 | 只看该作者
11楼正解。对职业打假人,我们要严格按规定接待、处理、回复,个人认为凡是都走书面较好,遣词造句要反复斟酌,尽量引用法律法规,不能给他们把柄,也不要违规助他们获不义之财。
13
发表于 2012-10-23 10:16:04 | 只看该作者
我这里碰到的倒不止是10倍赔偿啊!我接到一起投诉举报辖区企业产品使用企业标准,但标识过期的事情。例如:企业标注产品标准Q/DRDD01-2007,现在都2012年了,过期(实际上企业标准已重新备案了,就是没改标识。企业标准备案那么简单,只要把2007改成2010就好了)。投诉人说企业标准过期,无标生产,于是无法检测,于是产品不合格,要求赔偿:1、购买物品货值10倍的赔偿(这个不高。被投诉的产品3.5元,10倍才35元)2、要求企业赔偿误工费、交通费、打印费、精神损失费2300元3、要求我局按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4、若我局不受理,不书面回复,要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网络曝光等等手段对付我局。
晕死,让企业私下调解了第一个,第二封信(另一个投诉同一个企业)立马寄到,接着又来第三封。都是同一个问题。要是真是产品质量问题,我认为我们去调解是义务,但是仅仅是标识问题就当打手,晕死了。
14
发表于 2012-10-23 10:52:53 | 只看该作者
质量技术监督
产品质量申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鲁平)质技监申字[2012]第010号            
申诉人赵康先生:
2012年9月17日下午,我局收悉你邮寄的关于对……的申诉举服信函。你在申诉举报函中举报你于2012年8月5日在德州鲁北大厦购买的…….生产的乡吧佬卤香蛋采用剪切口方式标注生产日期误导了消费者,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九条和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基本要求”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要求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产品质量法》四十条等规定支持你的申诉举报诉求。你申诉主张的诉求是:一、依法受理并书面回复申诉人对被申诉人的处理结果;二、责令被申诉人下架该产品,并依法进行处罚;三、责令被申诉人退回货款3.6元,并依法赔偿360元,承担申诉人误工、打印、交通等费用500元;四、要求以物质奖励、表彰等形式鼓励和支持申诉人对社会的监督。
经本局认真调查、审查后,认为你申诉的事实和理由不充分,不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的相应规定要求,依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国家局[1998]第51号令)第二条、第十三条等规定要求,对于你的申诉行为决定不予受理。
具体的答复理由如下:
一、《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附录C提供的是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的部分标签标注形式,为生产日期标识标注的参考形式。标示生产日期,可选用该《通则》提供的示例形式,但不限于提供的示例形式。如需要根据食品特性或者包装特点等标示生产日期,在保持与推荐形式基本涵义一致的情况下,对其推荐的生产日期的标注形式可调整使用。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基本要求”、《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九条和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要求中,并未对以剪切口方式标注生产日期的形式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进行处罚。
三、采用剪切口形式进行标示,可以清晰地辩明生产日期,不存在误导消费者之意图。
四、采用剪切口形式标示生产日期,在企业发证检验、省级质监部门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均未被判定为违法违规行为。
五、你提起申诉的事实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你的申诉举报事实构成《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中规定的提出产品质量争议问题申诉权力的要件。
因此,经我们认真组织核查后,认为你申诉的以剪切口方式标示生产日期的行为并不违反现行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等的相应规定要求,你的申诉事实及理由不应予以支持,你申诉举报的诉求不应成立,故依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国家局[1998]第51号令)第二条:“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以及第十三条:“对下列申诉,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二)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之规定,决定对你投诉的平原县宝香园食品厂生产的乡吧佬卤香蛋采用剪切口方式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不予立案处理,对你的申诉请求不予受理。
在此,诚挚地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指导,我们将以此鉴积极督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努力提高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15
发表于 2012-10-23 11:38:27 | 只看该作者
平原昆仑 发表于 2012-10-23 10:52
质量技术监督
产品质量申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鲁平)质技监申字[2012]第010号          ...

顶一个,好!!!!!!!!!!!!!!!!!
16
发表于 2012-10-23 12:36:31 | 只看该作者
我也遇上了
郁闷的,就是要赔偿,还要精神损失费12365元,真是挑战质监呢
17
发表于 2012-10-23 12:45:47 | 只看该作者
同意8楼的,顶一个。现在这样的人太多了,做我们该做的,及时给答复就可以了,没什么好紧张的,多了就习惯了。
18
发表于 2012-10-23 12:55:29 | 只看该作者
一句话,按正规、正常程序依法处理。
19
发表于 2012-11-8 19:55:34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上观点,太对
20
发表于 2012-11-13 14:24:02 | 只看该作者
84871728 发表于 2012-10-23 10:16
我这里碰到的倒不止是10倍赔偿啊!我接到一起投诉举报辖区企业产品使用企业标准,但标识过期的事情。例如: ...

我认为你们处置不当.标识问题不等同于内在质量问题,职业打假人可以无赖,我们不可以支持他们无赖,行政处罚法第27条明确规定,违法情节轻微,主动配合,没有社会危害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只要企业主动改正,是可以不罚的,职业打假人的这种行为我认为不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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