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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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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0-23 11:01: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质量技术监督
产品质量申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鲁平)质技监申字[2012]第010号            
申诉人赵康先生:
2012年9月17日下午,我局收悉你邮寄的关于对……的申诉举服信函。你在申诉举报函中举报你于2012年8月5日在....购买的…….生产的乡吧佬卤香蛋采用剪切口方式标注生产日期误导了消费者,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九条和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基本要求”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要求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产品质量法》四十条等规定支持你的申诉举报诉求。你申诉主张的诉求是:一、依法受理并书面回复申诉人对被申诉人的处理结果;二、责令被申诉人下架该产品,并依法进行处罚;三、责令被申诉人退回货款3.6元,并依法赔偿360元,承担申诉人误工、打印、交通等费用500元;四、要求以物质奖励、表彰等形式鼓励和支持申诉人对社会的监督。
经本局认真调查、审查后,认为你申诉的事实和理由不充分,不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的相应规定要求,依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国家局[1998]第51号令)第二条、第十三条等规定要求,对于你的申诉行为决定不予受理。
具体的答复理由如下:
一、《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附录C提供的是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的部分标签标注形式,为生产日期标识标注的参考形式。标示生产日期,可选用该《通则》提供的示例形式,但不限于提供的示例形式。如需要根据食品特性或者包装特点等标示生产日期,在保持与推荐形式基本涵义一致的情况下,对其推荐的生产日期的标注形式可调整使用。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基本要求”、《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九条和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要求中,并未对以剪切口方式标注生产日期的形式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进行处罚。
三、采用剪切口形式进行标示,可以清晰地辩明生产日期,不存在误导消费者之意图。
四、采用剪切口形式标示生产日期,在企业发证检验、省级质监部门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均未被判定为违法违规行为。
五、你提起申诉的事实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你的申诉举报事实构成《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中规定的提出产品质量争议问题申诉权力的要件。
因此,经我们认真组织核查后,认为你申诉的以剪切口方式标示生产日期的行为并不违反现行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等的相应规定要求,你的申诉事实及理由不应予以支持,你申诉举报的诉求不应成立,故依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国家局[1998]第51号令)第二条:“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以及第十三条:“对下列申诉,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二)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之规定,决定对你投诉的平原县宝香园食品厂生产的乡吧佬卤香蛋采用剪切口方式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不予立案处理,对你的申诉请求不予受理。
在此,诚挚地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指导,我们将以此鉴积极督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努力提高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沙发
发表于 2012-10-23 11:10:52 | 只看该作者
好,这样处理很好!
硬座
发表于 2012-10-23 11:10:55 | 只看该作者
不要被这些职业举报人扰乱了我们的正常工作,强烈支持!
板凳
发表于 2012-10-23 11:29:20 | 只看该作者
:victory:顶
地板
发表于 2012-10-23 11:31:02 | 只看该作者
赞!!对所谓的职业举报人应依法予以回击,击穿其为利的目的!!
6
发表于 2012-10-23 13:32:04 | 只看该作者
职业举报人看来还是不专业啊。
7
发表于 2012-10-23 13:49:0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346058817 于 2012-10-23 16:54 编辑

职业举报人以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为借口,以谋私利为目的,严重影响了我们的工作秩序,目的达不到满足就进行行政复议,实在让人头疼,是需要充分利用相关法律规定研究一下对策。上述决定真的很好,但也应该防止其走其他的途径(如复议、要求相关内容政务公开等)。
8
发表于 2012-10-23 14:19:27 | 只看该作者
346058817 发表于 2012-10-23 11:31
赞!!对所谓的职业举报人应依法予以回击,击穿其为利的目的!!

就是这样做
9
发表于 2012-10-23 14:48:2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得很好,很值得借鉴。
10
发表于 2012-10-23 15:36:31 | 只看该作者
赞一个!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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