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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查找文件:皖质办函[201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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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1-19 08:16: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求查文件:皖质办函[2010]217号文,文件名为:《关于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那位兄弟单位有的请上传一下。谢谢啊。
沙发
发表于 2012-11-19 08:34:40 | 只看该作者
通知强调,目前对车用气瓶定期检验的通用规定主要是《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46号令)、《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9-2009)。根据车用气瓶种类不同,分别执行下列标准:GB20561-2006《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9533-2004《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24162-2009《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通知规定,气瓶在使用期间,一旦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性能出现问题时,应提前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在检验时发现气瓶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缩短检验周期的,应在检验报告中标明,同时告知使用单位(个人),并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对于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发生交通事故后,车用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要及时接受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定期检验不能代替气瓶日常的维护保养。

    通知还强调了气瓶使用年限的规定: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15年;出租车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5年,其它10年;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15年。对于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和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检验机构应当给予破坏性处理,禁止将未做破坏处理的报废和超过使用年限的车用气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做车用气瓶使用。

    此外,车用气瓶压力表是车辆储气系统气压显示装置,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进行周期检定,每半年一次。

    在检验收费方面,安徽省质监局要求检验机构按照检验机构所在地的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不得随意增加检验频次,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同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及时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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