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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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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1-26 17:44: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家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
《关于促进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的指导意见》
(质检监联(2012)496号)

三、加强综合整治,促进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

(二)严格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质检等部门要依法对车用汽柴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突出的质量问题,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加强监管信息沟通和部门协作,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五)加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质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12365举报投诉平台等投诉举报渠道的作用,认真受理消费者反映的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别是在“问题汽油”导致车辆集中出现故障时,要及时研判和报告当地政府,配合有关部门互相协作、积极处置,督促责任企业依法履行赔偿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2年8月28日



疑问:

1、第三条(二) 中的“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包括流通环节的经销企业?

2、第三条(二) 中的“监督抽查”,是否包括流通领域?

3、第三条(二)中的“定期检查”,是否包括收费性质的“定期监督检验”?

4、第三条(五)中受理消费者反映的质量问题,是否指流通领域购买车用汽柴油的消费者?

国务院和省政府的“三定”方案均明确规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质监部门不再具有此项监管职能。
那么,质监部门有无行政职权,对流通领域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进行监督抽查,或进行收费性的定期检验?

消费者购买加油站汽柴油的质量问题投诉,是否归质监部门管辖和受理?如果自己去管,是不是存在行政越权的问题?

该指导性文件,与“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职权不一致,应该以部门自己的文件为准,还是以政府三定方案为准?

跪求法律专家和大侠指教,并说明法律依据。

!!!!!!!!!!!!!!!!!


沙发
发表于 2012-12-5 20:17:40 |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问得好!
硬座
发表于 2012-12-5 20:17:57 | 只看该作者
跪求高手指点迷津,望不吝赐教!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2-12-5 21:02:14 | 只看该作者
???????????????????????????
地板
发表于 2012-12-6 09:01:25 | 只看该作者
不出问题咋整都可以~~出问题咋整都不可以~~总而言之,下文是没错滴,左一点行,右一点也行人家那个叫政治需要。统而言之,命令是必须服从滴,文件是要落实滴~~怎样落实,怎样领会,那更是简单详细——依法行政
头头们那一套死道友不死贫道的把戏你还没看清
6
发表于 2012-12-6 09:02:53 | 只看该作者
坐等高手解答。。。占个楼回头看~
7
 楼主| 发表于 2012-12-6 16:43:04 | 只看该作者
如果该管,就大张旗鼓地去管!不该管的,就不要去插手!
不要总是稀里糊涂,模棱两可,做贼一样,偷偷摸摸!
8
发表于 2012-12-7 13:02:46 | 只看该作者
以政府三定方案为准
9
发表于 2016-4-21 11:42:22 |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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