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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晃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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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在企标备案中如何把握低于国、行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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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13:53:23 | 只看该作者
wsm6933 发表于 2013-1-15 11:54
对呀!我们这个部门就是这样,啥都想管,啥都管不了,产品标准涉及千千万万,我们标准管理人员不可能做到 ...

喜欢给我们本系统的人画圈,出来了就完蛋.此话仅指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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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4 09:31:29 | 只看该作者
一般不备案,特殊请示领导。
13
发表于 2013-5-15 16:14:52 | 只看该作者
chjywzy 发表于 2013-4-14 09:31
一般不备案,特殊请示领导。

你太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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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6 16:50:42 |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上的意见,风险很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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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9 17:48:26 | 只看该作者
备案前不是有个评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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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9 18:08:02 | 只看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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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5 11:45:35 | 只看该作者
做企业标准备案会担责,这其实是误解了。质监部门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只负责检查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GB/T1.1的要求、引用的标准是否是现行有效的即可,至于标准的技术指标,那是企业和标准评审专家负责的事情,跟质监局标准化工作人员没什么关系。换句话说,如果已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指标出现问题,第一责任人是企业,第二责任人是在专家评审表上签字的专家,质监部门是无责的。关于这一点,大家可以仔细研读国质检标联【2009】8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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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5 12:11:43 | 只看该作者
"做企业标准备案会担责,这其实是误解了。质监部门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只负责检查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GB/T1.1的要求、引用的标准是否是现行有效的即可,至于标准的技术指标,那是企业和标准评审专家负责的事情,跟质监局标准化工作人员没什么关系。换句话说,如果已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指标出现问题,第一责任人是企业,第二责任人是在专家评审表上签字的专家,质监部门是无责的。关于这一点,大家可以仔细研读国质检标联【2009】84号文。 "
高度赞成,支持!我们的工作就应该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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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5 15:41:32 | 只看该作者
国质检标联【2009】84号文对基层标准化工作人员还是很保护的,大的风险基本排除,主要让企业和专家担责,这点还是值得肯定的。但我们在具体工作中还是要确保材料齐全,引用的标准现行有效,保护好自己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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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1 16:03:41 | 只看该作者
skjsjd 发表于 2014-5-15 11:45
做企业标准备案会担责,这其实是误解了。质监部门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只负责检查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是否齐全 ...

这个我能理解,主要是还是会担心。因为这个不是法律,不是地方法规,撑死了也就一个部门规章吧?主要是拿不准这个东西万一被检察院纠着,可以当免死牌用吗?我确实不太明了这个文件的法律效应。这个文件我是能理解的,就怕检察院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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