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从源头抓质量,提高质监工作的有效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点抓好我县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把好市场准入关,结合县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1、认真贯彻落实食品质量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业主(厂长、经理、个体老板)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和《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并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不具备食品生产加工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生产食品。
3、实施生产许可制度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加工生产食品,不得无证加工生产食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不得无标准加工生产食品和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的食品;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陈化的、回收的或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及设备要保持清洁安全,对食品无污染;所生产的产品,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符合食品标签标识标注的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和计量检测体系,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销售;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原辅材料购买和使用记录,确保在质量安全出现事故时马上可以准确分析出原因,从而尽快找到解决和补救的方法。
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企业质量、计量、标准化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并自觉严格按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
6、村居负责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日常监管,检查企业对承诺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县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具体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关停并转。开展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宣传,加强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企业自律。
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法人或负责人与当地政府签订责任书。
8、本责任书一式二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一份,企业所在村居一份。自本责任书签订后,双方均有义务履行各自的职责。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村(居委会)
负责人: 负责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5年07月12日 22时15分25秒 编辑过][/COLOR][/ALIG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