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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省政府文件+省长批示,是否可以作为小作坊监管分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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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14: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zhiqiangsun6 于 2013-2-28 14:26 编辑

请教大家: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辽宁省至今未出台小作坊具体管理办法,仅有沈阳市政府文件及省长批示,但是个人认为,政府文件及省长批示与食品安全法要求矛盾,不具备法律效力,并且对于现做现卖及前店后厂的划分,也与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中央编办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相矛盾。
    但是另有观点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具体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应该按照该文件划分标准对小作坊进行监管。
    请大家讨论一下,给点具体的参考意见~~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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