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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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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3-27 17:24: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engzhilang 于 2013-3-27 23:37 编辑

   什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律没有具体规定,2004年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以书面形式确立了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6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权责统一。
   但10多年前我初干执法时,只知道有合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当时认识很肤浅,理解合法原则就是罚款要依据法律条文规定来,合理原则就是如法律规定1至3倍,当事人情节轻不能一律以3倍罚,但后者我们理解归理解,几乎是忽略不计的,当时罚款才是硬道理,要靠完成罚款任务才能发工资啊,记得产品质量法修订时,大家都兴奋得打了鸡血一样,只是因为修订的罚则条文加大了处罚力度,谁在没有饭吃的时候在乎端饭的姿势啊,呵呵!我想大家的情况都差不多啊,所谓没有最惨只有更惨,稽查过来的兄弟如果没有完全麻木的话,都有种卿本佳人奈何做贼的感觉吧,苦不尽言不多说了。
   垂直管理后,单位经济条件要好点了(虽然每年还是有罚款目标任务),现在行政执法比以前还是要规范多了,虽然整体情况仍不容乐观。但终究是进步了,总结一点:国家在快速发展,社会在低速前进,我们的执法比起10多年前也是进步多了。这也许是古人说的“仓禀实而知礼节”吧,正是基于这一点,我们还是可以聊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呵呵。
   一、合法行政原则
   以前我们是说“行政合法原则”,从逻辑表述看,还是“合法行政原则”表述要好,但什么是合法行政原则呢,就是简单的不违法吗?合法行政原则其实包括2个含义:
1”法律优先“,要求所有行政活动(包括立法、执法等)均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 ,即”法有规定不可违“,这和就是我们通常认为的“不违法”类似,但含义要广,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在执法方面要求我们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选择性适用法律条款内容,因为法律没有赋予你选择的权利(裁量条款除外,但也需遵守裁量幅度),如在实践办理案件所适用法律条文 有规定”没收产品“的羁束性条款,具体决定中如无”没收产品“规定,这就违背了”法律优先“原则,简单讲就是法律有规定的必须(优先)执行,不得违反。
2“法律保留”,即我们有时说的“法无规定不可为”, 行政机关不得作出法律没有规定的行政行为,除非法律有授权。这和民法领域的“法无规定即可为”不同,因为前者行使是公权力,公权力要受制约是公法基本理念,而后者属于私法领域,法律应促进民事经济交往。
举个例子,对于CCC执法,《认证条例》是没有规定对未经认证产品实施封存扣押的,如要扣押是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扣押则违法(后来总局出台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虽然规定了可以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但其效力仅仅是部门规章,其立法效力是经不住推敲的);又如以前上海发生过“钓鱼”执法报道,后来湖南地方政府曾专门出台规定禁止钓鱼执法,这里面的道理除了行政执法要遵从“诚实信用”原则外,也可用“法律保留”原则来解释,即“法无规定不可为”,“钓鱼“其本身是一种(涉及取证)的行政(事实)行为。说到这里,我忽然想起我才入稽查第一天干的就是本安排去一个润滑油店去买假冒力孚牌润滑油,当时我第一反应,去当卧底啊?哈哈,没有想到一卧(窝)就是N年。
  (未完)
沙发
发表于 2013-3-28 08:21:44 | 只看该作者
都干过呀。。。执法与在违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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