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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奖征集您的《打假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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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4-14 14:59: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西雨 于 2013-4-15 11:16 编辑

                                                       《打假故事》征文
     
       我们知道,打假人的经历总是充满着无数的传奇,打假人的故事每天都在精彩地发生,每一段故事都是您打假人生的点亮,每一个案例都是您展示不朽智慧的传奇。

       我们正在编写《打假兵法》(暂定书)一书。为此,我们向全国执法战线的兄弟姐妹们征集您们的《打假故事》,让您的智慧启迪给我们的执法同行,让您的故事励志我们平凡的人生。故事也许是您自己的,也许是您同事和朋友的,但故事必须是真实的。您可以解剖一个惊天大案,展示您智勇双全的经历;也可选择一个趣味小案,彰显您并不平凡的人生。我们只想把您的故事收录我们的书里,我们只想让您的传奇与我们的书一起流芳百世。

       为配合征集您的《打假故事》,我们与《中国质量热讯》联合设立下列奖项:

       一、在论坛您每发一篇故事,奖励100积分;二篇以上奖励200积分;……。依此类推。

       二、您编写的故事如果我们的书收录,采用的一个,我们奖励《打假兵法》一本;采用两个,除奖励一本《打假兵法》,再奖励《食面埋伏》一本;如果采用三个以上,我们除《打假兵法》、《食面埋伏》各一本外,再奖励《打假攻略与执法技巧》一本。

       三、如果您不能写故事,也可以提供故事主人公的线索,他的姓名、电话、QQ、邮箱及他故事的基本内容。提供一条,我们奖励50积分;提供两条,提供两100积分……。依此类推。

       兄弟姐妹们,赶快行动吧,我们期待您的打假故事。

       征集时间2013年4月15日至10月31日。
       附件1:目录
       附件2:范文

联系人:李天伟(西雨),电话:15380999428,13951077538,QQ:664101940,信箱:[email]664101940@QQ.com
35
发表于 2014-9-3 09:07:45 | 只看该作者
有个小故事想写出来,发给谁啊
34
发表于 2014-4-26 17:27:46 | 只看该作者
看见恨晚,好文章,好案例,好做法
33
发表于 2013-11-8 15:44:18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活动很好,h支持
32
发表于 2013-8-18 15:58:18 | 只看该作者
一本执法人员必读的好书,支持早点出书
31
发表于 2013-8-7 17:24:42 | 只看该作者
3C标志并是质量标志么?
30
 楼主| 发表于 2013-8-6 10:15:15 | 只看该作者
白水兄弟,太感谢您了。
29
发表于 2013-7-31 09:47:45 | 只看该作者
白水兄的手法有点类似写小说
28
发表于 2013-6-30 17:16:07 | 只看该作者
                                                                                首查宗申
  做为中国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和摩托车重点骨干生产企业之一的重庆宗申集团,其生产的“宗申”牌摩托车先后荣获“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等我国产品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宗申”摩托在中国乃至许多国家都是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因此“宗申”不但是中国的民族品牌,而且也成为世界的品牌。
     然而,民族品牌中的一些企业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产品质量方面也和其他中小型企业一样,也会出现同样的错误。“宗申”摩托就是其中之一。
     白水县是中国第一个查到“宗申”摩托在3C方面存在问题的地方,虽然问题看似很小。
     我随即也成为第一个敢向宗申“发难”的人。
    2003年9月某日中午,下班路上。我路过人民路一家“四通摩托车行宗申专卖”时,不经意地瞄了一眼店门外已经拆封的一只“宗申”摩托车外包装纸箱。职业的习惯,我发现包装箱上的模压3C标志竟然标注的是 CCCs&e。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共分为五类,而这一种是代表电器产品的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标志。摩托车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认证标志即CCCs。
    该产品型号为ZS-100。
    下午2点,我们立刻对四通车行的负责人杨勇展开调查,以该批产品涉嫌假冒为由予以封存。次日晨,向宗申摩托科技制造有限公司发出《协查函》以确定真伪。
    宗申方面的《回复函》事隔24小时放在我的办公桌上,关于涉案物品真伪的鉴定结果是不出我们意外的。《回复函》中详细说明了关于标志使用错误的原因, 称经调查,“宗申”产品的外包装箱是由多个包装箱生产企业协作生产,  ZS-100型摩托车包装箱发生标志印刷错误属于重大质量问题,而且数量巨大。宗申公司已经下令立即停止使用该批问题包装,能做技术处理则返厂处理,不能做技术处理的全部予以销毁。
     “宗申”知错就改的态度令我感动。早上10点左右,我的手机接到了来自重庆宗申科技制造有限公司一位副总的电话。
      副总的姓名已经被4年的风雨冲洗的全无印象。再次表示感谢之后,副总谈起了问题的解决方法。
      “解决方法”以金钱为度量,双方心知肚明。
      我给副总的解释是在安全认证产品上使用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标志是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冒用认证标志中的一种形式,按照规定应当没收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当然,需要说明处罚对象是白水四通摩托车行。
      副总那边的态度是相当谦逊的,言谈中不断表示宗申集团非常感谢陕西白水质监局及时为企业发现和纠正了重大问题。不然,产品全部出厂将在全国各地都可能发生执法问题。
      最后双方同意费用的数额和交纳方式另后再协商。
      呵呵,我当然没什么不同意的啦,要别人的钱钱,气不能太长。
      下午,郭大老板电话传我到办公室,简单问了一下案情。下面人办案,领导还不知道,是严重违反办案程序的。
      郭局长了解情况后,马上拿起电话向市局的原副局长马春年(现为市局局长)做了汇报。然后,电话那边传来指令,案件影响非常不错,企业已经表示感谢,所以要以纠错为主,对名牌产品要多帮扶和指导。费用就不要让交的太多,5000就差不多了,明天让企业派人过来交款!
      领导处理案件的态度我表示非常赞成,关于原则问题,我就没什么资格讨论了。
    两天后,宗申摩托西北总代理渭南市燕兴摩托销售有限公司的几位经理来白,如数将5000元现金交到局财务室,但请求不要罚单,所缴现金以赞助费或咨询服务费为名。
     一月后,宗申摩托西安办事处送来一面“金睛火眼辩真伪,明查秋毫显真功”的锦旗以示谢意。  
  
27
发表于 2013-6-30 17:08:5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白水 于 2013-6-30 17:10 编辑

                                            打假故事:败走煤城
       对陕西蒲白矿务局西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是我13年打假生涯中遇到的最窝囊的案件。
    2005年12月27日,我们组织对刚刚改制不久的由地方并入蒲白矿务局的西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生产许可证产品例行执法检查。
    在得到公司办公室的通知后,供应科长刘培林热情地接待了县质监局的三位执法者。
    西固煤业有限公司原为白水县地方国有煤矿。在煤炭形势低迷企业生产经营举步为艰之时,蒲白矿务局审时度势一并购买了原白水县利群煤业有限公司51%的股份,于2003年10月31日正式挂牌成立了一所年设计量30万吨的现代规范化煤炭生产企业。
    在对供应科几个库房的检查中,我们发现了9只标称浙江东煤真空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9只QC83-120型和QC83-80型矿用隔爆型磁力启动器。在铭牌上,我们没有发现标注有生产许可证编号。
    当日下午,我们向浙江东煤真空电器有限公司发出调查函。
    次日,浙江东煤真空电器有限公司在复函中称,东煤公司从未生产QC83系列矿用隔爆型磁力启动器产品,并请我局详查
陕西蒲白西固煤业有限公司的货物来源。随函发来一份印章和日期模糊不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在2005年12月30日对该公司供应科班长刘战锋的调查中,刘详细说明了无证产品的来源和用途.证实了该批无证产品是正常使用于该矿煤炭生产经营中的电力防爆。
    后来在几次通知而该矿相关负责人拒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情况下,2006年1月,经过案审委审理决定,我们在白水县公证处的现场公证下,对西固煤业有限公司相继发出了罚款金额20万元的行政出罚告知书和决定书。
     我们不知道在后来的三个月中,蒲白西固煤业有限公司为什么没有对我们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复议或行政诉讼。当然,20万元可能对一个煤矿企业来说,实属九牛一毛。也可能,是西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渐渐淡忘了。
     而我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程序正在紧张而有序的进行中。
     2006年4月13日,在被处罚人西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丧失了诉讼权利后,我拿着26页的一本案卷踏进了白水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在法院大院,我看到一栋崭新的大楼的顶端中央上高高悬挂的国徽和“公平公正廉洁高效”8个金色的大字。
     在经过对案卷的初审后,行政庭的几位法官对案件的办理大为赞赏,称是县属行政机关案件办理的典范。并意真情切地表示,案件强制执行将不会存在任何障碍。
      4月14日,法院正式立案。强制执行款项为65万元。
     然而,此后的一个月,我们不知道在法院和西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发生了什么?之前的,之后的,和正在发生的.......
     5月15日,在法院行政庭,我见到了一份由西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异议书》。《异议书》中称,被异议人在库房中查获的无证产品不能视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因为异议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了无证产品,但并没有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之中。所以对被异议人认定的异议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事实不予认同。
     被执行人在丧失行政诉讼权利之后竟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这令我们大为吃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但是,被执行人有何法律依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呢?
     经过我们的催促,行政庭要求我们于三日内向法院提交关于在库房中查获无证产品属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法律支持。否则,将作出不予执行裁定。
      在随后三天内,我先是电话请示了全许办,一位处长解释说他(企业)购进无证产品不为使用是为了看吗?并让我们查进货发票和使用记录,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到无证产品生产地的质监部门查处,但,需要法律解释,则需要省局向总局法规司发函请示。放下电话,唉,这都不是我想要的。然后,急忙起草打印了一份《关于在企业库房中查货无证产品是否可以认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请示函》,于第二天早上10点整准时到达了150公里之外的西安市新城广场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大楼8层的省局法规处。
      省府办公大楼正在装修,中间区域装修区将各部门挤压到了大楼两边非常狭窄的空间。我从大楼南边上到8楼,然后又急忙原路下来,再绕道大楼北边的电梯入口处,随着升降机的提升运动,终于找到了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规处的破门紧锁,我连忙给王处长打了电话,他好象正在外面买东西,说一会就回来。
      王处长没有看案卷,但回答却令我十分失望。悻悻中,我离开了新城省府大楼。
      第三天,也就是2006年4月29日,11时30分,我赶到了渭南市局,来到法制科。但,法制科长的冷漠又如同在我头上浇了盆冷水。
      在董广利副局长办公室,我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案件情况。董局长说马局长找他有事商量,他安排办公室给我们准备了午饭,案件到下午再说。
      午饭没去吃,但这一次,再也没有出乎我的意料。经过总局和省市局的三级请示,我没有得到任何法律支持。
      5月30日,我们收到了白水县人民法院(2006)白水行执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白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06年1月13日作出的“(白)质技监罚字[2006]第001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白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白)质技监罚字[2006]第001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白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符合法定程序,但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有所不清,适用法律显属不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白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白)质技监罚字[2006]第001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白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白)质技监罚字[2006]第001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不准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200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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