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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新的渎职犯罪司法解释发布后,查处建材产品质量犯罪应坚持的三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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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4-30 15:57: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qhd1965 于 2013-4-30 16:15 编辑

两高新的渎职犯罪司法解释发布后,查处建材产品质量犯罪应坚持的三个原则!

    两高关于渎职犯罪的新的司法解释于2013年1月9日正式实施。新的司法解释堵死了:
    ——领导以集体研究推卸责任的道路;
    ——执行者以上级命令,违反上位法的法规等一切理由,推卸责任的道路。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执行者只有在明确保留(反对)意见,并且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会不被追责!
    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虽保留了意见,但造成严重后果,执行者照样被追责!
    ——没造成严重后果,但执行者没有保留(反对)意见,一样要被追责!

    所以,查处建材产品要坚持三原则:
    一。坚持移送司法机关。     此类案件特点就是案值大,依法必须移送。追不追究刑责是司法机关的责任,是否移送是质监办案人员的责任。
    二。坚持函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函告建设部门是为了案件的闭合,消除后患,即使存在后患,建设部门负责。
    三。坚持函告检察院(案件处理情况)。    检察院对职务行为的及时监督,可免除后患。相当于让检察院认可该行为的合法性。这样等于绑上检察院和你一起共进退。一旦他定你渎职,就等于他自认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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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3-4-30 16:03:38 | 只看该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12〕18号
  (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7日
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第六条 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解释规定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
  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
  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九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注1: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注2:刑法 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硬座
发表于 2013-4-30 23:19:52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要小心了
板凳
发表于 2013-5-2 08:46:41 | 只看该作者
一定要按程序办案,坚持履职同时保护好自己。
地板
发表于 2013-5-2 09:29:13 | 只看该作者
现在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我们单位都成高危行业了
6
发表于 2013-5-2 09:38:28 | 只看该作者
高危行业啊,还的养家糊口
7
发表于 2013-5-2 09:43:21 | 只看该作者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管有没有伤亡和财产损失,就这一条就可以对你追责,这个没有定义,被媒体曝光、社会关注、被领导重视都可能被认为是社会影响
8
发表于 2013-5-2 09:59:19 | 只看该作者
体制之惑 承担者却是基层人员。
9
发表于 2013-5-2 10:35:15 | 只看该作者
检察院的再到咱单位这回就更牛B了,一定得管饭了哈。

脖子上又套上了一根绳,大家还是小心为妙。
10
发表于 2013-5-2 16:43:50 | 只看该作者
一切按程序、法律走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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