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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辩论第2期:“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责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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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5-1 08:39: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对于行政违法的责任条件,行政法法律、行政法规并无规定,现以实践查处最多的“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违法行为为例来探讨行政违法的责任要件,实践对此违法行为的责任条件有几种观点:
  1必须以行为人存在故意为要件;
  2不以行为人存在故意为要件,过失也可构成责任要件;
  3只要有产品不合格违法行为,就可推定行为人存在过失,即以推定过失为责任要件。
  大家聊聊自己的看法,并说明相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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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0:37:33 | 只看该作者
我很难受 发表于 2013-5-1 18:43
只要把不合格产品按照合格产品的价格出售,就是一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因为质量法规定产品必须检测合格 ...

同意该观点!产品必须检验合格才能标注合格证明,方可出厂销售。
日常查处的案件中,导致产品不合格主要原因有:
1、一些生产单位明知原料不合格,仍使用该原料生产产品。
2、在生产中,未按产品标准要求,对产品生产工艺、环境、程序、要求进行把关,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生产厂家不经检验,一律标示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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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6 10:07:18 | 只看该作者
现在还讨论这个问题,有点
多年前就发过文,现在再发一下。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要求生产者必须在产品上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者不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提供质量检验合格或者不经检验即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可以推定生产者对产品质量合格与否处于放任的心理状态,属于间接故意。如果生产者对产品检测后明知不合格仍出具质量合格证明,则生产者属于直接故意。
因此,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行政案件中,不需要收集证据判定生产者有无“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主观故意。
53
发表于 2016-3-1 07:05:2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行政处罚需要同时满足合法,合理,合情三原则,大家讨论只局限在合法层面,只要把合理,合情考虑进去就行了,这些属于自由裁量权问题,不是法理的问题吧,赞成48楼观点。
52
 楼主| 发表于 2015-6-26 11:03:09 | 只看该作者
中东 发表于 2015-6-24 10:52
主观故意行为,达到一定的案值要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是的,要移送。
51
发表于 2015-6-24 10:52:51 | 只看该作者
主观故意行为,达到一定的案值要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50
发表于 2015-6-24 10:51:23 | 只看该作者
故意重罚,过失视情节轻重处罚
49
发表于 2015-5-6 17:03:31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构成该责任的要件是:产品出厂销售并有合格证明,而被监督部门抽样送法定技术机构检验被判定为该批产品不合格的!
48
发表于 2014-7-7 15:42:50 | 只看该作者
1、产品只要出厂销售,就视为合格产品,不论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产品质量合格与否是经过检验得到的结果,产品在抽样时所执行的标准和等级,以及是否为合格品,在抽样单上都有记载,只要企业主签署意见,没有异议,被检产品就是合格品,检验不合格就可以定性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故意与过失只是在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时考虑的情节。
47
发表于 2014-6-12 10:02:44 | 只看该作者
出厂是批次检验,不管再怎么好的企业,都不可能做到100%。“冒充”用在不合格产品上是有点问题。除非老板知道不合格还销售出去。
46
 楼主| 发表于 2014-4-7 18:36:39 | 只看该作者
mlm001 发表于 2014-4-7 12:32
这个站不住脚的,企业检测合格了并不代表产品就真正合格了,企业自检合格照样可以被抽不合格,所以不能简 ...

45
发表于 2014-4-7 12:32:23 | 只看该作者
haq1199 发表于 2014-4-7 00:10
本帖最后由 我很难受 于 2013-5-1 18:45 编辑

这个站不住脚的,企业检测合格了并不代表产品就真正合格了,企业自检合格照样可以被抽不合格,所以不能简单地全归于一类,实际情况千变万化,我们执法者要充分予以考虑。我们实际执法过程中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生产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产品不合格仍然出售了,才可以构成冒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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