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热讯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楼主: mengzhilang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法理辩论第2期:“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责任条件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3-5-2 11: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3-5-2 11:27 编辑

质检总局在实施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解释是:
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产品。

这里的冒充指:作为和充当,既包括了主管故意,也包括了过失。

但按照常人的一般性理解,“冒充”无疑就是一种主观的故意!
刑事处罚中,除严重的过失犯罪外,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既要有主观故意,还要有危害后果。
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基本原则,应当是统一的。

个人认为,应当以主观故意来解释“冒充”的行为,而将过失造成的不合格问题,归入另外的法律条款进行规范和处罚。
产品不合格,不一定都要进行行政处罚。
只要没有主观故意的,也不是强制性标准条文规范的,质量不合格或存在瑕疵的,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可以了。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条文的,以及因严重过失造成大批量不合格的,或造成了损失及不良后果的,再承担行政责任。

生产和生活实践中,不符合标准的不合格产品,简直太多、太多了,只要不合格都一律都给予行政处罚,根本不可能,实践中也根本行不通。

而如果很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都得不到行政处罚,就势必会造成监管部门失职的问题。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只要不合格都去管都去处罚,需要耗费极大、极大的行政资源,需要很多很多的人力,就需要给监管部门配备很多很多的执法监管人员,这又是根本不可能的。

政府应当去管较为重要的事情,而不是什么都去管,直接管那些既管不了、又管不好的事情。
能交给市场的应当由市场去调节。能由民事责任解决的问题,不必都要用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去解决。

只要产品不合格,就认定是“冒充”,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上,个人认为都是站不住脚的。
即使产品部合格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也应该用另外的条文给予规范和处罚,用“冒充”来定性,我认为是不合适的。
沙发
发表于 2013-5-6 09:5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3-5-6 09:58 编辑

对于销售者实施严格责任,生产者不实施严格责任,难道销售者的责任比生产者的责任更重吗?

从目前质检工作的许多法律法规中,确实是这样的!

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中,生产无证产品,按货值金额的1至3倍予以处罚,而销售或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则一律给予5至20万元的罚款,这样就会出现如下的情形:当货值金额数额相对较小的情况下,对生产者的罚款额会远远低于销售者或经营中使用无证产品的罚款数额

再比如,对强制认证的3C产品,产品不认证的,不论是生产、销售、还是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分情节一律给予5至20万元的严厉处罚,但对处罚后的产品应做如何处理,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销售者、经营者的责任就远远大于生产者的责任。
硬座
发表于 2013-5-6 10: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3-5-6 10:09 编辑
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3-5-6 00:21
稍微修该=改一下,比上有增补。
                                浅议行政责任的责任条件   关于行政责任 ...


非常赞同,建议进一步整理后,配一些案例分析,投稿到《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和总局《质检内参》发表,并寄到总局法规司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共专家做立法参考。

立法指导思想不当,就很可能导致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阶段式执法。乃至出现所谓“有法无法”(有法律而无办法解决问题)、“无法有法”(无法律而有办法解决问题)。
板凳
发表于 2013-5-6 10: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zong2007 发表于 2013-5-6 10:07
现在还讨论这个问题,有点
多年前就发过文,现在再发一下。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要求生产者 ...


这里讨论的不是生产者产品不合格(在没有故意的)情况下,能不能处罚这个问题!
而是怎样理解“冒充”的含义!
不是说有没有具体的规定,而是讲“法理”。
地板
发表于 2013-7-5 17: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质检总局在《关于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解释,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作为或充当合格产品,就是“冒充”!
从这个意见得出的结论是:
只要是以合格品的名义生产的、出厂的、销售的产品,经检验质量不合格,不论是有主观故意还是存在失误过失,不论是单件产品还是批量产品,统统都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必须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给予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据初步估计,发生个别产品(商品)质量不合格问题的现象,在99%以上的生产和销售企业都是存在的,也就是说,质检和工商部门应该对全国99%的生产企业和销售者进行处罚!其罚款金额应该每天都应超过几百、几千亿元!
不处罚和查处,就是质检工商部门失职渎职,因为涉及不合格产品(商品)的货值金额巨大,99%的质监和工商部门执法人员,都可能构成失职渎职犯罪。
这个观点在司法界和社会会被普遍认同吗?。
6
发表于 2013-7-6 14: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3-7-5 21:54
对于不合格产品不论是否故意过失一律处罚的确是实践普遍现象,这主要和行政违法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如民法和 ...

致谢指导!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手机版|质量热讯 ( 豫icp备13000103-1号 管理员邮箱:service@cnqol.com )

GMT+8, 2024-5-3 09:37 , Processed in 1.519613 second(s), 1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