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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engzhil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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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辩论第2期:“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责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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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楼主| 发表于 2013-5-6 14:11:46 | 只看该作者
简岩 发表于 2013-5-6 10:00
非常赞同,建议进一步整理后,配一些案例分析,投稿到《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和总局《质检内参》发表 ...

   多谢你的建议,有时间的话我考虑一下。
   关于你说的”立法指导思想不当导致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阶段式执法。。。“,想和你聊一下个人观点:
1你说的实践执法出现的问题根本原因还不在立法原因上,说具体点和我们实行的目标绩效考核有关,罚没任务没有完成一票否决制,这杀伤力很大的,法律也挡不住,呵呵。
  2就我们系统的立法来说,你说的立法指导思想不当的情况我认为也确实有,如认证认可条例,5-20万的处罚幅度,说的不好点是帮认证机构创收啊,但另外更重要的问题立法与实践执法冲突问题,也可能包括如你说的有时出现“有法无法”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如果开始立法没有解决好,就应该结合实践存在的情况发挥部门“行政解释”的作用或重新修订条款来解决,但从实践来说,我不知道可能基于我获得信息不完全,而导致我的判断错误——个人感觉立法或行政解释的补充作用没有很好的指导实践执法,很多地方都可能因为对法律理解不同导致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22
 楼主| 发表于 2013-5-6 15:22:13 | 只看该作者
zong2007 发表于 2013-5-6 13:56
当然,就具体案卷来说相关证据还是需要的,但这里仅讨论责任条件。

“不合格冒充合格”的责任条件就是“故意”啊,当然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3
发表于 2013-5-10 10:37:33 | 只看该作者
我很难受 发表于 2013-5-1 18:43
只要把不合格产品按照合格产品的价格出售,就是一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因为质量法规定产品必须检测合格 ...

同意该观点!产品必须检验合格才能标注合格证明,方可出厂销售。
日常查处的案件中,导致产品不合格主要原因有:
1、一些生产单位明知原料不合格,仍使用该原料生产产品。
2、在生产中,未按产品标准要求,对产品生产工艺、环境、程序、要求进行把关,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生产厂家不经检验,一律标示合格产品。
24
发表于 2013-5-10 15:45:35 | 只看该作者
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3-5-6 15:22
“不合格冒充合格”的责任条件就是“故意”啊,当然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质量法第50条是怎么说的,有没提到故意二字?法无明文不得随意添加附属条件。如果需要是故意行为,没有一个企业承认自己是故意违法的。
25
发表于 2013-5-10 15:51:0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我很难受 于 2013-5-10 15:58 编辑
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3-5-6 15:22
“不合格冒充合格”的责任条件就是“故意”啊,当然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企业只要将产品出厂销售(没有注明为不合格品),那就说明已经确认该产品是合格的,而且价格也是按合格品卖出的,而实际上该产品并不合格(如果他有出厂检测报告证明是合格品,而且报告数据准确,那不合格品也就不存在,案子就不成立,何来该问题)。一个出售的产品不合格厂家会不知道?这厂家是否按照质量法的要求: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26
 楼主| 发表于 2013-5-13 06:56:1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engzhilang 于 2013-5-13 10:36 编辑
我很难受 发表于 2013-5-10 15:45
质量法第50条是怎么说的,有没提到故意二字?法无明文不得随意添加附属条件。如果需要是故意行为,没有一 ...


    50条的字义里如以假真,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品等都包含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含义,你的理解有问题,不是条文里要加”故意“才是有故意,法律语言要求精炼、准确和逻辑严谨,如果文义里已经有故意的含义,就没有必要加”故意“的表述,这不是你所说的”法无明文不得随意添加附属条件“,而是你对词义的理解有误解。
   如刑法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该罪要求主观故意,但从该条文表述你也看不到如故意杀人罪条文里,有”故意“的表述,但你要注意理解该条文中“侵吞、窃取、骗取”的词义,这些词语中就包含了行为人有故意的含义在里面。
27
发表于 2013-5-13 23:34:23 | 只看该作者
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3-5-13 06:56
50条的字义里如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品等都包含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含义,你的理解有问题,不是 ...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你觉得这事有不是故意的吗?只有做对自己不利或者无利的事才会有非故意。杀人可以有过失致人死亡,但你见过骗人钱财是过失的吗?法律正是由于他很严谨,所以才没有规定:非故意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条文,因为非故意不存在(厂家会说它不知道该产品是不合格产品,所以当成合格产品出售了,那我问一句,你不知道你的产品合不合格你就能把他卖给消费者,这也是违法的)。
28
 楼主| 发表于 2013-5-14 00:08:36 | 只看该作者
我很难受 发表于 2013-5-13 23:34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你觉得这事有不是故意的吗?只有做对自己不利或者 ...

晕,或许我理解有问题,真不懂你要说明什么问题,建议分1,2,3。
29
发表于 2013-5-14 09:35:40 | 只看该作者
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3-5-14 00:08
晕,或许我理解有问题,真不懂你要说明什么问题,建议分1,2,3。

我的意思简言之就是:一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都是故意的,不用再证明违法者有无故意。其实冒充就是一个欺骗行为,不存在无意的过失伤害。
30
 楼主| 发表于 2013-5-14 16:02:49 | 只看该作者

RE: 法理辩论第2期:“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责任条件

我很难受 发表于 2013-5-14 09:35
我的意思简言之就是:一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都是故意的,不用再证明违法者有无故意。其实冒充就是 ...

“任何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品都是故意”这我持同样的观点,因为从对“冒充”的文义理解,实施“冒充”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如能够证明是“冒充”,当然不必再需证明有故意,但前提是“冒充”要先被证明,你不会认为只要企业标注合格的产品经检不合格,不需要其他任何证据就认定企业是“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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