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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engzhil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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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辩论第2期:“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责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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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5 11:03:44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岩 发表于 2013-5-6 09:57
对于销售者实施严格责任,生产者不实施严格责任,难道销售者的责任比生产者的责任更重吗?

从目前质检工 ...


仔细想想,质量法中销售者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原则而不是严格的无过错的原则,55条条文虽表述“不知道···”,但如果这种不知道的前提情况,销售者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那么销售者的违法责任是不成立的,因此这个“不知道”其实是由于未尽注意义务下的过失造成的。否则这个质量法违法行为的归责体系就不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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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5 21:54:27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岩 发表于 2013-7-5 17:06
国家质检总局在《关于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解释,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作为或充当合格产品,就是 ...

对于不合格产品不论是否故意过失一律处罚的确是实践普遍现象,这主要和行政违法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如民法和刑法发展完善,对于主观过错应该作为行政违法责任的归责原则被忽视了,但行政法本身也有其复杂性,如以过错原则作为行政违法归责原则,由于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但对行为人主观过错行政机关很难取证或者说将过错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有悖行政执法效率,因此个人认为行政违法的归责原则和刑法不同,刑法归责以故意为常态,过失为例外,行政违法责任应当以过失推定为常态(无明文规定的推定过失为归责原则),故意为例外(即有明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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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0 23: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弓马娴熟2010 发表于 2013-7-11 12:06
这是产品责任的规则原则;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则原则。楼主的事后一个规则原则。

???不知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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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7 18:36:39 | 显示全部楼层
mlm001 发表于 2014-4-7 12:32
这个站不住脚的,企业检测合格了并不代表产品就真正合格了,企业自检合格照样可以被抽不合格,所以不能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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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26 11:03: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东 发表于 2015-6-24 10:52
主观故意行为,达到一定的案值要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是的,要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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