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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辩论第3期:登记保存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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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5-6 16:09: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engzhilang 于 2013-5-6 17:43 编辑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请问:
1、登记保存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2、如果是行政强制措施,稽查机构的执法人员是否可以实施,如果不是,稽查机构的执法人员是否可以实施?
  (这里假设稽查机构属于独立事业法人而非局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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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5-6 17:14:44 | 只看该作者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公务员身份取得执法证件证的执法人员,只有他们才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硬座
发表于 2013-5-6 17:50:24 | 只看该作者
登记保存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板凳
发表于 2013-5-6 22:39:20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我认为没有讨论的必要,第一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第二我系统的稽查局(大队、中队、队)均为内设机构。
地板
发表于 2013-5-7 06:46:09 | 只看该作者
hbstczjch 发表于 2013-5-6 22:39
这个我认为没有讨论的必要,第一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第二我系统的稽查局(大队、中队、队 ...

1是否属于强制措施,实践对此有分歧,那不知道你的看法是怎么样的,请说明理由
2全国来说很多地方稽查队不是内设机构,是事业单位,稽查人员是所谓参公编,非行政编.
6
发表于 2013-5-7 08:03:44 | 只看该作者
1、不属于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独立事业单位实行执法检查,应该有行政机关的授权。我们单位的稽查队是局二级机构,副科级,公务员编制。
7
 楼主| 发表于 2013-5-7 08:34:31 | 只看该作者
独行万里 发表于 2013-5-7 08:03
1、不属于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我们一般都认为登记保存是一种证据保全措施,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但行政强制法中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因此登记保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
8
发表于 2013-5-7 08:57:0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真没讨论的必要。
9
 楼主| 发表于 2013-5-7 16:16:21 | 只看该作者
hhappyy 发表于 2013-5-7 08:57
这个真没讨论的必要。

请给这两个问题一个明确的答案。
10
 楼主| 发表于 2013-5-7 16:17:22 | 只看该作者
hbstczjch 发表于 2013-5-6 22:39
这个我认为没有讨论的必要,第一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第二我系统的稽查局(大队、中队、队 ...

请给予明确的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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