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热讯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61837|回复: 3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法理辩论第3期:登记保存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5-6 16:09: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engzhilang 于 2013-5-6 17:43 编辑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请问:
1、登记保存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2、如果是行政强制措施,稽查机构的执法人员是否可以实施,如果不是,稽查机构的执法人员是否可以实施?
  (这里假设稽查机构属于独立事业法人而非局内设机构)

评分

参与人数 1积分值 +10 收起 理由
mengzhilang + 10 问题很给力!

查看全部评分

33
发表于 2016-3-8 11:44:34 | 只看该作者
虽然“登记保存”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查封、扣押在性质、期限、对象等方面都有所区别,但是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信春鹰主编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行政法室主编乔晓阳、副主编张世诚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等书中将“登记保存”列入《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五项中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内,为了使实施“登记保存”发生行政纠纷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体在救济程序中能够立于不败之地,在实施“登记保存”时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要求执行可能更为稳妥,所以将“登记保存”列入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
32
发表于 2015-6-24 11:12:28 | 只看该作者
登记保存不属强制措施。
登记保存限期为七日。
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强制措施的限期为三十日。
31
发表于 2013-9-18 09:33:02 | 只看该作者
是行政强制措施,跟司法的证据保全是一样的啊,就是没有控制人身自由的权利,这个登记保存实际作用比较弱,要假冒伪劣才好用,别的一般违法不好用。
30
发表于 2013-9-17 18:00:56 | 只看该作者
登记保存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29
发表于 2013-9-17 17:15:57 | 只看该作者
先行登记保存可以对被保存物品贴加封条吗?
28
发表于 2013-8-4 20:36:56 | 只看该作者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 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首先,根据《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解释,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管理措施,而登记保存就是这样一类措施;其次,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直接目的之一是就是“防止证据损毁”;第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功能:对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对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而先行登记保存是采取登记造册形式对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予以暂时控制,禁止当事人动用,对财务实施了暂时性控制。因此,从上述角度看,登记保存应属《行政强制法》所调整的行政强制措施。

评分

参与人数 1积分值 +2 收起 理由
星星的味道 + 2 个人觉得,登记保存不是行政强制,谁有明确.

查看全部评分

27
发表于 2013-8-4 20:36:04 | 只看该作者
回16楼:红色字体为本人意见。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 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由于先行登记保存也有防止证据损毁(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功能,表面上也限制了当事人对涉案财物(证据)自由处置的权利,因此认为其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呼声很高。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区别明显:     
一是功能设定不同。虽然两者均有防止证据损毁的功能,但先行登记保存的功能仅限于此,只是为了保障更好、更完整地取得证据。但行政强制措施的功能则更加丰富,除取得、保护证据外,还包括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功能,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能起到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的作用。(行政强制的功能: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并非行政强制措施都具有以上两功能,先行登记保存具有对财务实施暂时性控制功能。同时作者混淆了概念)二是实施对象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对象是财物,而先行登记保存的实施对象是证据,虽然现实中许多证据也是通过财物的形式表现出来,但两者并不能简单的画等号,许多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相关的财物如运输工具等未必可以作为证据,而很多证据如证人证言等又不是以财物的形式显现,因此两者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实践中确有交集但并非完全重合(概念混淆,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行政强制措施这是非常明确,先行登记保存的对象是证据、限制人生自由的对象是行为人、杳封的对象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扣押的对象只能动产或证据资料。正如不能对作者所列的运输工具实施限制人生自由)。三是控制方式不同。先行登记保存是由执法人员对证据进行现场清点,造册登记,交由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同时将证据就地保存。在此期间当事人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这种控制方式是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施加了保管义务,但实质上并没有影响当事人对证据的占有权。而行政强制措施则是对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财物实  施暂时性控制,包括查封或者扣押等,这种控制方式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涉案财物的占有权。(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特定财产只是对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对该财产的使用与处分权作了一定时间上的限制,使其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四是行为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先行登记保存则只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所拥有的一种取证手段,只是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环节,不具有独立的可诉性。(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先行登记保存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作的,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对财产所有权与处分权作的限制。在行政主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形成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管理相对人在登记保存期间负有不得转移、销毁证据的义务,行政主体则负有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义务,两者间已实际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从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不难看出先行登记保存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先行登记保存是否具有可诉性?先行登记保存行为限制了管理相对人对财物(证据)的处置,对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直接影响。根据“有损害必有救济”的原则及《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也是可诉的。
     五是权利属性不同。先行登记保存对于行政机关而言仅是一种程序性权力,是行政处罚过程中可以行使的收集证据的职权,而行政强制措施则既是程序性权力,又是实体性权力,其实质上行使的是对涉案财物的暂时控制权。(实体性权利是静态意义上的权利,即人们对某种实体利益所具有的受法律保护的资格和权能,这些利益包括生命、名誉、人格、自由和财产等等。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一样,都是对特定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对该财产的使用与处分权作了一定时间上的限制,其权力受法律保护。)   另外,还有观点认为先行登记保存应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判断一种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关键在于对“强制”二字的理解:一是以国家机器的行政强制力为威慑。二是实现了对涉案财物的暂时性控制效果。在先行登记保存中,行政机关仅是通过施加保管义务的行政威慑方式达到对涉案证据的行政强制约束,但实际上并没有实现对证据的暂时性控制。按照物权法的理论,行政机关并没有取得对证据的实际控制与支配的事实,并没有获得对证据的“占有”权利。而行政强制措施实际上是剥夺了当事人的“占有”权利,这是两者本质上的区别。综上,先行登记保存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并非所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都能对其实际控制与支配,比如,查封的不动产,因此并不能以行政机关对涉案物品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与支配权来确定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


评分

参与人数 1积分值 +6 收起 理由
星星的味道 + 6 赞一个!

查看全部评分

26
发表于 2013-7-19 17:01:28 | 只看该作者
事业单位的人也有执法证件啊
25
发表于 2013-7-1 15:12:13 | 只看该作者
大家说得都在理,是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关键还是要看法院的法官怎么认定。至少登记保存符合《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所作的定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手机版|质量热讯 ( 豫icp备13000103-1号 管理员邮箱:service@cnqol.com )

GMT+8, 2024-5-3 18:40 , Processed in 0.615130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