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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榆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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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辩论第3期:登记保存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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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5-6 22: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我认为没有讨论的必要,第一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第二我系统的稽查局(大队、中队、队)均为内设机构。
沙发
发表于 2013-5-9 14:39:22 | 显示全部楼层
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3-5-7 06:46
1是否属于强制措施,实践对此有分歧,那不知道你的看法是怎么样的,请说明理由
2全国来说很多地方稽查队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硬座
发表于 2013-5-9 14:45:33 | 显示全部楼层
hbstczjch 发表于 2013-5-9 14:39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 ...

1、登记保存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取证据,行政处罚法说的很清楚;
2、行政强制措施,稽查机构(这里假设)的执法人员是否可以实施,那真的不能实施了。实际上稽查机构属于局内设机构,稽查机构的执法人员是否可以实施。  
板凳
发表于 2013-5-9 14:48:59 | 显示全部楼层
2、行政强制措施,稽查机构(这里假设独立事业单位而非局内设机构)的执法人员是否可以实施,那真的不能实施了。实际上稽查机构属于局内设机构,稽查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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