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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engzhil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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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辩论第4期:利用委托加工标注委托企业厂名厂址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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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5 11:36:04 | 只看该作者
我现手头有一个案件,A公司在其产品上标注厂名为香港某某有限公司,地址香港某地某道某号。香港某某有限公司是A公司通过中介在香港注册的一个公司,公司是否确实存在也不得而知。
A公司手里有香港某某有限公司的章。其产品均为A公司自行销售。香港某某有限公司即使存在也是空壳公司,因此双方之间没有销售往来。
对此按伪造、冒用厂名厂址处理有没有问题?如香港公司是否真得存在查不清,应按伪造 还是冒用?
香港的公司在内地有办法查询吗?
12
发表于 2013-5-29 16:44:45 | 只看该作者
属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13
发表于 2013-5-29 17:41:23 | 只看该作者
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3-5-19 23:03
你的想法很好,我以前对于如何破解这些潜规则也有类似想法,但有2个难点:
  1实践如通过收集证据查明 ...

先鼓掌。
版主出马,必属好帖。
思考1::关于合同的认定问题。你说的对,从合同有效与否来入手此案不好走,我刚打电话咨询一个律师,也这样说。
思考2:销售是否委托问题。应该还是那样,无论谁卖货都不要紧,关键是发票。这是最主要的证据。
思考3:法院判决问题。从近几年的判例来看,如果机关和企业诉诸公堂,倘若机关占一些理,法院也会偏袒的。这只是个人感觉。
从版主发帖的字数或质量来看,真是对质监事业充满了感情,令人敬佩。如果从事别的行业定能有一番成就。
1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9 20:18:32 | 只看该作者
tangyueliang 发表于 2013-5-29 17:41
先鼓掌。
版主出马,必属好帖。
思考1::关于合同的认定问题。你说的对,从合同有效与否来入手此案不好 ...

多谢支持!
也想转行啊,可惜木机会啊,呵呵。
15
发表于 2013-5-30 09:10:02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不应该假冒查处,手续齐全,相对人无措,只是法规有漏洞
16
发表于 2013-5-30 21:59:32 | 只看该作者
我赞同第二种定性。
首先,这种行为有它的社会危害性,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次,这种委托情形并不符合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对“特别情形”的描述,故其标识应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的通用规定,即“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这种行为可以定性为“冒用”,具体可以看产品质量法的释义,“冒用”是指非法使用,即不合法的使用。现在很多是弄个授权书,然后辩称打对方的厂名厂址是对方知道的,不属于冒用,这里对“冒用”的理解是“别人不知道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与释义对“冒用”的理解不一样。个人认为,在对方即使知道或同意的情况下,仅仅标注对方的厂名厂址也是不可以的。因为这种标注是不合法的,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因为标注的厂名厂址不是真实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故这个厂名厂址是非法使用,当事人的行为可以定性为“冒用”。
17
 楼主| 发表于 2013-5-31 16:17:4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上观点!
18
 楼主| 发表于 2013-5-31 16:20:0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hbdd 发表于 2013-5-30 21:59
我赞同第二种定性。
首先,这种行为有它的社会危害性,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次,这种委托情形并不符合 ...

《产品标识标注》的漏洞必须引起重视了!
19
发表于 2013-5-31 21:14:05 | 只看该作者
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3-5-29 20:18
多谢支持!
也想转行啊,可惜木机会啊,呵呵。

现在就是机会,上药监局啊,加强部门
20
发表于 2013-5-31 23:55:25 | 只看该作者
委托加工的是我委托你只是加工生产,而产品是我的,当然我来销售。如果你销售,这就不是委托加工。应该按照冒用厂名、厂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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