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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辩论第4期:利用委托加工标注委托企业厂名厂址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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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5-13 12:44: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engzhilang 于 2013-5-13 15:40 编辑

   实践委托加工情况很多,如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甲厂生产的产品仅标注乙厂的厂名厂址,在调查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乙厂和甲厂没有委托生产关系,此时定性为甲厂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没有问题;第二种是乙厂和甲厂有委托加工关系,但甲厂实际负责销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规定委托加工关系是委托方而非被委托方负责销售)。如不涉及产品质量和生产许可证的问题,对于第2种情况定性,实践有2种看法:
  1、甲厂违反《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关于委托加工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
2、双方的委托加工是个幌子,实质是甲厂冒用乙厂厂名厂址,应以冒用厂名厂址定性。  
大家的意见怎么样?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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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1 23:55:25 | 只看该作者
委托加工的是我委托你只是加工生产,而产品是我的,当然我来销售。如果你销售,这就不是委托加工。应该按照冒用厂名、厂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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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0 21:59:32 | 只看该作者
我赞同第二种定性。
首先,这种行为有它的社会危害性,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次,这种委托情形并不符合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对“特别情形”的描述,故其标识应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的通用规定,即“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这种行为可以定性为“冒用”,具体可以看产品质量法的释义,“冒用”是指非法使用,即不合法的使用。现在很多是弄个授权书,然后辩称打对方的厂名厂址是对方知道的,不属于冒用,这里对“冒用”的理解是“别人不知道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与释义对“冒用”的理解不一样。个人认为,在对方即使知道或同意的情况下,仅仅标注对方的厂名厂址也是不可以的。因为这种标注是不合法的,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因为标注的厂名厂址不是真实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故这个厂名厂址是非法使用,当事人的行为可以定性为“冒用”。
27
发表于 2015-6-5 12:37:51 | 只看该作者
此类案件,适用工商《反法》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处理更好
26
发表于 2015-3-24 15:22:0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xlt 于 2016-5-26 17:1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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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4-7-7 15:56:39 | 只看该作者
1、冒用厂名厂址侵犯的客体是被冒用企业,属于侵犯企业的知识产权。
2、如果有协议书且真实,委托方承认协议的真实性,不论委托方销售还是被委托方销售,都不构成违法,但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24
发表于 2014-2-28 10:03:06 | 只看该作者
我们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案子,造瓷砖的公司在香港注册了皮包公司,香港公司的生产地址在佛山,于是该公司就标注厂家香港和生产地址佛山,最后案件定性伪造生产地址。我个人认为这比冒用厂名厂址更准确,不容易产生歧义。委托加工也一样。
23
发表于 2013-8-20 11:35:11 | 只看该作者
关于委托加工,我认为判断应该学习下检察院的方法:就是确定该产品是否有社会危害性,产品合格,但是标签标识会误导消费者也是社会危害的一种体现,我觉得这类案件的定性难取证,就像楼上说的在香港注册公司的做法现在是很多的,查处的依据和证据确实不是很清楚
22
发表于 2013-6-1 16:59:47 | 只看该作者
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3-6-1 10:03
一个坑到另外一个,没必要,哈哈。

童年不同样。
你还是个会平衡的人啊,哈哈
21
 楼主| 发表于 2013-6-1 10:03:28 | 只看该作者
tangyueliang 发表于 2013-5-31 21:14
现在就是机会,上药监局啊,加强部门

一个坑到另外一个,没必要,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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