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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engzhil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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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辩论第4期:利用委托加工标注委托企业厂名厂址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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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 10:03:28 | 只看该作者
tangyueliang 发表于 2013-5-31 21:14
现在就是机会,上药监局啊,加强部门

一个坑到另外一个,没必要,哈哈。
22
发表于 2013-6-1 16:59:47 | 只看该作者
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3-6-1 10:03
一个坑到另外一个,没必要,哈哈。

童年不同样。
你还是个会平衡的人啊,哈哈
23
发表于 2013-8-20 11:35:11 | 只看该作者
关于委托加工,我认为判断应该学习下检察院的方法:就是确定该产品是否有社会危害性,产品合格,但是标签标识会误导消费者也是社会危害的一种体现,我觉得这类案件的定性难取证,就像楼上说的在香港注册公司的做法现在是很多的,查处的依据和证据确实不是很清楚
24
发表于 2014-2-28 10:03:06 | 只看该作者
我们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案子,造瓷砖的公司在香港注册了皮包公司,香港公司的生产地址在佛山,于是该公司就标注厂家香港和生产地址佛山,最后案件定性伪造生产地址。我个人认为这比冒用厂名厂址更准确,不容易产生歧义。委托加工也一样。
25
发表于 2014-7-7 15:56:39 | 只看该作者
1、冒用厂名厂址侵犯的客体是被冒用企业,属于侵犯企业的知识产权。
2、如果有协议书且真实,委托方承认协议的真实性,不论委托方销售还是被委托方销售,都不构成违法,但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26
发表于 2015-3-24 15:22:0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xlt 于 2016-5-26 17:1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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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5-6-5 12:37:51 | 只看该作者
此类案件,适用工商《反法》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处理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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