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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engzhil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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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辩论第4期:利用委托加工标注委托企业厂名厂址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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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5-19 17: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angyueliang 于 2013-5-19 17:09 编辑

我有个看法,共商榷
从执法实践看,第二种做法居多
就是委托方和加工方为一个利益体(夫妻、亲戚、朋友等)
委托加工合同成立的要件:
1、有双方合同,公章,重要的是委托商品的批次和数量、交货方式(比较容易达到)
2、委托方负责销售,关键看商品销售发票开谁的名字
后者假委托都是没有的,委托合同不成立
理由是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多看看
沙发
发表于 2013-5-29 17:41:23 | 显示全部楼层
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3-5-19 23:03
你的想法很好,我以前对于如何破解这些潜规则也有类似想法,但有2个难点:
  1实践如通过收集证据查明 ...

先鼓掌。
版主出马,必属好帖。
思考1::关于合同的认定问题。你说的对,从合同有效与否来入手此案不好走,我刚打电话咨询一个律师,也这样说。
思考2:销售是否委托问题。应该还是那样,无论谁卖货都不要紧,关键是发票。这是最主要的证据。
思考3:法院判决问题。从近几年的判例来看,如果机关和企业诉诸公堂,倘若机关占一些理,法院也会偏袒的。这只是个人感觉。
从版主发帖的字数或质量来看,真是对质监事业充满了感情,令人敬佩。如果从事别的行业定能有一番成就。
硬座
发表于 2013-5-31 21: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3-5-29 20:18
多谢支持!
也想转行啊,可惜木机会啊,呵呵。

现在就是机会,上药监局啊,加强部门
板凳
发表于 2013-6-1 16:59:47 | 显示全部楼层
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3-6-1 10:03
一个坑到另外一个,没必要,哈哈。

童年不同样。
你还是个会平衡的人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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