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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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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5-20 14:27: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及适用
  第十八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方式为:
  (一)批评教育;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停职检查;
  (七)调离岗位;          (八)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九)免职;              (十)辞退或者解聘。
  前款规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发生受到问责事项并且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单位,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停职检查或者调离岗位处理。
  受到第(四)至(七)项问责方式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第(七)项问责方式问责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第(八)、(九)项问责方式问责的人员,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十九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应当区别情况,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以及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的决策、决定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各自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经领导人员批准作出的决策、决定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由领导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但是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过失,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由工作人员承担责任,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由工作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领导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除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实行问责外,还应当视情形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实行问责。
  第二十条 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妨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一年内被问责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二十二条 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所获经济和非经济的各种利益,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的,对所得经济利益责令退赔或者予以收缴,非经济利益予以取消或者纠正。
                  第四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二十五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严格按照受理、调查、决定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受理。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等有权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分别对以下应当问责的线索予以受理: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的;
  (二)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的;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问责建议的;
  (四)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司法、审计、信访、法制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仲裁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的;
  (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六)新闻媒体或者网络舆情据实曝光的;
  (七)其他需要问责的。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等有权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线索处理和情况通报协调机制。
  第二十七条 调查。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等有权机构按照权限和程序对受理的线索进行调查。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同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对没有事实依据的,不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并向线索提供方报告或告知理由。
  调查工作应当在正式启动调查程序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问责实施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决定。问责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根据问责建议,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问责决定。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九条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十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并在问责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问责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问责对象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或建议人,报送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问责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公开。
  第三十三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采用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六)至(十)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在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单位或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各级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和机关聘用、借调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沙发
发表于 2013-5-20 14:54:44 | 只看该作者
那个省的!!!!!!!
硬座
发表于 2013-5-20 15:37:26 | 只看该作者
除了问责、寻找替罪羊,还会玩些新鲜的吗??
板凳
发表于 2013-5-20 15:45:15 | 只看该作者
经济搞不上去,不说搞经济的无能,而说环境不宽松。经营者更喜欢无政府。
地板
发表于 2013-5-20 20:34:34 | 只看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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