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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质监局监管食品不作为被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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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5-24 16: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3-5-24 21:01 编辑

这是职业申诉举报人常用的手法,只能怪受理机关未按程序规定及时处理。

本案中,受理机关呼市局,一是未在7日内,对申诉举报人给予及时回复;
二是未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如收到申诉举报1月14日的次日,正式立案开始计算时间3个月),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告知申诉举报人。

不过在自治区质监局受理行政复议时(3月18日),呼市局3个月的办案期限好像还未到呢!
如果按复议决定书的制作日期(5月2日)来看,好像就超过3个月的办案期限了。

复议决定书中,并没有涉及职业申诉举报人要求受理机关,责令被申诉举报人给予其赔偿的问题。

大家看,呼市局在具体处理中,主要是存在什么缺陷或违法的地方?
沙发
发表于 2013-5-28 22: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职业申诉举报人已形成利益集团,经常互相交换案件线索和举报申诉经验,研究法律法规漏洞和相关标准规定,查找行政机关处理及程序上的缺陷。行政机关处理稍有不慎,就发起行政复议或信访投诉,或要挟进行媒体曝光、行政诉讼,最终目的是通过给行政机关施加压力,迫使生产者给予巨额赔偿,获得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敲诈勒索行为。全国这类事情已经非常普遍,由于这方面的法规不健全,导致此类事情大量发生,消耗了巨大的行政资源,这也是中国一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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