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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与产品质量法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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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5-29 11: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 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第六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有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处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处罚不一致。根据后法优先原则,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实施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很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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