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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纤维、纤维制品、絮用纤维制品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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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6-1 19:33: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棉花、纤维、絮用纤维、纤维制品、絮用纤维制品,肯定是不同的概念。
由于目前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涉及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职权,归属不同的行政执法机关拥有,所以在监督检查和案件本例办理中,经常因为职权问题引起争议。

棉花质量监督,因为有国务院棉花条例规范,不分生产、销售、使用环节都属于纤维质量检验监督机构(未设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的质监部门)负责。

其他纤维、絮用纤维、纤维制品、絮用纤维制品等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三定方案,在生产加工环节,肯定都属于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多数地方质监部门的三定方案都规定,毛、绒、麻、丝等纤维的质量监督工作,不分环节都归质监部门负责。

但絮用纤维、絮用纤维制品、纤维制品,在流通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等环节,如地方的三定方案没有规定,则是否属于质监部门负责监督,存在很多争论,在执法办案中也往往经常引起行政相对人异议。纤维质量检验机构、基层质监部门经常还在这些环节还进行收费性定期检验、监督抽查等工作,然后根据不合格的结论予以行政处罚,销售者和经营活动中的使用者很反感,认为质监部门纯粹是行政越权。

尤其是有些纤维检验机构和质监部门,对宾馆、饭店、洗浴中心等使用中的台布、毛巾、浴巾、床单进行定期检验(主要是检验纤维含量、PH值等)或监督抽查,然后还要进行处罚。被处罚的当事人认为,使用中的产品是否达到相关卫生要求,根本就不是质检部门的监管职权,而是卫生监督部门的事情。而且,不应该按出厂产品的卫生质量要求,来衡量使用中的产品。

笔者认为,如果属于质监职能就应该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管,如果不属于质检部门的法定职权,则就不应该越权去管。

这些问题大家怎么看?

沙发
发表于 2013-6-17 13:54:46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说的是事实。但没办法,兄弟们也要混碗饭吃,为完成任务只能如此。。。
硬座
发表于 2013-6-17 14:57:37 | 只看该作者
作为质检部门中的纤维检验机构,棉花条例赋予了其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能职责,另毛、绒、麻、茧丝比照执行。本人认为酒店、洗浴中心是经营性服务业而所述检查是对纤维制品的检查,质监部门能否检查实属当前理顺和需要规范的议题。
板凳
发表于 2013-6-21 11:28:33 | 只看该作者
具体看各省情况了。严格按法律,纤检部门应该只管棉花和棉花加工企业,絮棉应该都属于制品的行列。各级纤检部门活得也不滋润,还都是任务惹得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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