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热讯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mengzhilang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从边际分析思维方法看职业打假现象的原因

[复制链接]
11
 楼主| 发表于 2013-6-6 21:44:12 | 只看该作者
简岩 发表于 2013-6-6 16:26
修改后还是审核通不过!

财政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打假举报奖励办法有规定:

这个看过,好像还有个类似的指导意见,你说的都对,但现在本帖想讨论的重点不是如何答复打假人不符合赔偿或举报条件,而是食品安全法96条对打假人起的“边际作用”以及如何从立法方面消除这种副作用。
12
发表于 2013-6-7 16:49:0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3-6-7 16:51 编辑

食品安全法制定有些方面确实不错,例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召回与责令停止经营等。
但也些方面确又很糟糕,尤其是在违法行为惩处方面,有许多严重违法行为缺乏处罚条款,有些处罚条文严重背离了罚过相当的基本原则。例如,许多一般标识问题或不规范的问题,当做严重违法来惩处,一律没收产品、原料、生产工具、设备等。有些假冒伪劣严重问题和故意违法的恶意行为,却没有相应的惩处规定。
由于食品安全法制定时,是一个情绪性非常严重、运动性口号非常流行的时期,严惩是其基本原则,所以很不严密,执行起来非常困难。
13
 楼主| 发表于 2013-6-18 07:58:1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简岩 发表于 2013-6-7 16:49
食品安全法制定有些方面确实不错,例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召回与责令停止经营等。
但也些方面确 ...

非常同意你的观点!
14
发表于 2013-6-18 08:58:12 | 只看该作者
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都多长时间了。。还不修改。。太简陋了。。
15
发表于 2013-6-18 15:58:51 | 只看该作者
年久失羞 发表于 2013-6-18 08:58
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都多长时间了。。还不修改。。太简陋了。。

所以职业申诉举报人四处出击,不停向质监部门进行申诉举报,牵扯了巨大的工作精力,浪费了有限的行政资源。
16
发表于 2013-6-18 16:21:10 | 只看该作者
《食品安全法》缺乏可操作性的地方太多了!
1、食品企业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有规定,但无罚则;
2、食品召回内容与《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存在矛盾;
3、由于把标签的内容列入了强制性标准,仅仅因为标签标注不符合要求,而按照86条去处理,明显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无论你是什么样的实体法,还是必须要遵从程序法的规定。
17
发表于 2013-6-18 16:25:01 | 只看该作者
对职业申诉人因为标签标注不符合规定而提出十倍赔偿的问题,个人理解:十倍赔偿的前提是造成了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96条第二款的成立是在第一款成立的基础上才成立的。
18
发表于 2013-6-23 09:50:18 | 只看该作者
清新草原 发表于 2013-6-18 16:25
对职业申诉人因为标签标注不符合规定而提出十倍赔偿的问题,个人理解:十倍赔偿的前提是造成了人身、财产或 ...

严重同意。
19
发表于 2014-4-15 10:25:54 | 只看该作者
赞成一楼的观点,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让这些知问题,买问题、投诉问题的人没有空子可钻。标签标识问题我还是建议使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先让企业进行改正,逾期不改的再采取行政措施。标签标识问题的出现,大部分都是企业对标准缺乏研究导致的,需要我们质监部门进行帮扶才能达到进一步完善。
20
发表于 2014-5-14 09:31:35 | 只看该作者
懂法理的人不懂基层的实际情况,只想弄懂政治!那么我们基层的人员为什么不想想,是政治任务,是让我们天天显得很忙的样子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手机版|质量热讯 ( 豫icp备13000103-1号 管理员邮箱:service@cnqol.com )

GMT+8, 2024-5-2 14:09 , Processed in 0.594052 second(s), 1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