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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不等于“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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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6-5 16:59: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指示被解读为追求司法的“个案公正”。如何理解“个案公正”?本文认为有两点很重要。

  如何理解“个案公正”

  首先,“个案公正”与过去一段时间曾强调的司法办案让人民满意的提法不同。此前也有高层司法界人士提出:努力使所办每起案件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不断提高人民的司法满意度。这种提法可称为“个案满意”或“人民满意”。“个案满意”的提法有待商榷。因为案件判决结果主要看它具体适用法律和办案程序是否严格和公正,无法依据抽象的人民满意度评价。原告满意往往意味着被告可能不满意。另外,人民满意中的人民是谁?是原告还是被告代表人民呢?司法判决的结果主要是看它的公正和公信力。美国总统林肯说过一句话:“我们要让法律成为这个国家的政治信仰。”当年戈尔与布什在总统选举中的计票纠纷,戈尔因为法院的判决对其不利而失去了总统的宝座。他说:“我不喜欢这个判决,但我必须服从这个判决”。

  其次,“个案公正”应理解为“司法公正”,而非“客观公正”。一般老百姓会说,公正就是公平正义,更形象地说就是路见不平一声吼、“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但司法公正绝非如此简单,它不是朴素的主观公正,也非理想化的客观公正,它是高度理性和制度化的公正。在司法公正的理性思维中,杀人不一定偿命,欠债也未必一定要还钱。“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只是一个理想中的传说。

  究竟何为“司法公正”呢?法官审理案件会遇到方方面面的问题,但每个案件的问题都可分解为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两大类。所谓程序问题也叫程序事项,就是指办案的步骤、方法、手段、过程以及当事人、证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遵守的程序规则等。实体问题也叫实体事项则,是指案件的事实真相以及与事实紧密关联的当事人纷争的各类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处置。

  因为程序事项是正在发生和进行的各项活动,是现在进行时态,是大家都看得见摸得着的,所以司法中的程序公正是完全可以用“看得见、做得到”的方式加以实现。而案件实体事项中的事实真相都是发生过的事情,是过去完成时态,在人类可感知的时间和空间意义上,案件事实都已经成为了历史,是需要靠证据还原的。只有当人类科技实现了爱因斯坦设想的光子火箭,赶超光速,人类才可以穿越时光隧道回到过去,完全真实地还原和记录案件发生经过,否则,目前仅靠证据无法做到百分之百的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有些案件事实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事情,法官作为第三人无从知晓,或只能靠证据尽可能还原事实。由此可见,所谓案件事实分为两种,一种叫做“客观事实”,一种叫“法律事实”。前者是需要穿越时光隧道才可还原和记录的客观事物,后者则是用办案中合法搜集的证据推断出的事实。法官办案无法依靠客观事实,只能采信法律事实。从这一点来说,法官与考古学家有共同的职业素养和要求。长期以来,有一个容易被人们误解的口号,叫做执法办案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从上述对“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区分来看,更准确的提法应该改为“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上分析表明,许多案件的“法律事实”无法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因此在法学理论上确立了程序公正的绝对性和实体公正的相对性这一行业理念。

  诠释“以证据为依据”

  由于不能完全百分之百的还原案件客观事实,所以在法律上就只能最大限度的搜集和使用证据来证明案件的法律事实。证明到什么程度才可以定案呢?证据法理论上根据证明标准严格程度的不同,通常将证据标准分为三种:

  一、排除一切怀疑的标准。证据要严格到没有任何悬念、没有任何怀疑的余地,即排除了一切怀疑。这是最高要求的标准,但过于理想化。除非属于人赃俱获或当场抓获现行犯罪,否则很难排除一切怀疑,定罪难度太大,嫌疑人很容易被放纵。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证据确凿可信,不存在合理的怀疑时方可定罪,如果存在合理怀疑则不能定罪。例如,美国辛普森案中的血手套无法戴在辛普森手上,导致怀疑另有他人作案。这个怀疑是否合理则由陪审团决定。美国法律对刑事案件采用该标准。

  三、“优势证据”的标准。诉讼各方谁的证据的可信程度高谁就胜诉。一般属于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包含一个极为重要的理念:由于刑事案件人命关天,所以陪审团在裁决时,如果证据有破绽,未能“排除合理怀疑”时,就不能定罪。有人因此形象地说,美国刑事司法审判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漏网说明作为原告的政府无能,证据搜集的不够;但一旦冤枉任何一个好人,则意味着法院在帮着政府干坏事,在助纣为虐。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危害要小得多”。在霍姆斯大法官看来,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放纵普通犯罪分子的代价。

  我国近期也有业内专家指出,我们的观念中常有“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认识,但要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让无辜者获得保护,那就有可能会“放过”一些坏人,这种制度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各方面都要有心理准备,这也是维护刑事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必须要付出的代价。

  因此,“司法公正”和“个案公正”只能追求程序的绝对公正,而不能强求绝对的实体公正,更不能奢望朴素的“客观公正”。因为,“上帝是不会错的,但法官不是上帝”,法官不是万能的上帝,就像医生不是全能的天使一样。法官是人不是神。从来就没有什么神明裁判,也不能靠神仙和包青天,诉讼各方当事人要想掌握自己的命运和防止冤假错案,就只能依靠证据和绝对的程序公正。因此,当前和未来审判改革的重点是追求和保障绝对的程序公正,加快完善诉讼证据制度的改革与立法。

  (作者系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



http://www.legaldaily.com.cn/Fro ... 1233.htm?node=34808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3-6-23 09:48:46 | 只看该作者
!!!!!!!!!!!!!!!!
硬座
发表于 2013-6-25 08:56:02 | 只看该作者
还以为楼主写的,呵呵,学习了。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3-6-25 17:57:28 | 只看该作者
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3-6-25 08:56
还以为楼主写的,呵呵,学习了。

楼主没有这水平,作者是深大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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