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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aolidongdong

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间的时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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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7 21:44: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天,关键是只有三天过后你才能确定当事人要不要求听证。所以必须三天。即使他表示不听证,也不能 保证当事人不改变主意~~~~
发表于 2013-6-7 22:2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灌水 发表于 2013-6-7 21:44
三天,关键是只有三天过后你才能确定当事人要不要求听证。所以必须三天。即使他表示不听证,也不能 保证当事 ...

是这样的,同意你的观点。
发表于 2013-6-8 12: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必需给足三天时间(不包括节假日),就算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听证,司法实践有信赖保护原则。陈述申辩的,无法律规定期限,行政机关只要能体现充分给予了当事人救济权,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该程序可认定为执行完毕,可进行下一步程序,注意要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同一天的,告知时间也要体现在处罚决定之前。
发表于 2013-6-8 15:53: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定要三天以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表于 2013-6-9 16: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zhufu57 发表于 2013-6-7 16:17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此三日并非 ...

我所理解的三日就是工作日,理由如下:
总局法规司《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三款:“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欢迎继续探讨!
发表于 2013-7-2 22:46: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3个工作日后再下决定书。
发表于 2013-7-22 15: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3天好 你好我好大家好
发表于 2013-8-1 09: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3日以上
发表于 2013-8-1 22:26:08 | 显示全部楼层
orange 发表于 2013-6-9 16:20
我所理解的三日就是工作日,理由如下:
总局法规司《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

说实在的,总局这帮人的立法技术真不敢恭维。我支持不是工作日的说法,是工作日的在附则说明,是工作日的都是特例!
发表于 2013-9-25 12: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三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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