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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条码执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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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7-11 08:12: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生产企业检查发现,企业仍然在商品外包装上使用已注销一年多的厂商识别代码,但我们没有证据证明该产品销售到超市(无证据证明该商品在零售中使用条码),这样的行为我们是否可以处罚?
沙发
发表于 2013-7-11 08:31:51 | 只看该作者
可以处罚.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可以处罚。没有规定需要证明该商品在零售中使用条码。
硬座
发表于 2013-7-11 08:38:08 |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3-7-11 08:42:31 | 只看该作者
:victory::victory::victory::victory:
地板
发表于 2013-7-11 09:06:25 | 只看该作者
坐在沙发上的朋友说的对

商品条码的“使用”行为,就是指将商品条码印在包装上。

在超市扫描结算属商品条码的“应用”,不是办法中所说的“使用”。所以楼主查到的按办法35条处理即可。
6
发表于 2013-7-11 10:19:00 | 只看该作者
当然可以
·······
7
发表于 2013-7-11 11:47:34 |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3-7-12 09:51:38 | 只看该作者
mars 发表于 2013-7-11 09:06
坐在沙发上的朋友说的对

商品条码的“使用”行为,就是指将商品条码印在包装上。

那销售已经条码注销的产品,可以处罚销售者吗?
9
 楼主| 发表于 2013-7-12 14:28:28 | 只看该作者
和企业谈成了,企业同意交纳1.5万元罚款。
10
发表于 2013-7-13 19:25:45 | 只看该作者
duanzhiliang 发表于 2013-7-12 09:51
那销售已经条码注销的产品,可以处罚销售者吗?

销售的产品上的条码经查已经注销,要看生产日期是否在注销日期之后,这直接关系到其条码使用行为是否合法。

注销前生产(使用),使用行为合法,注销后生产(使用),就违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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