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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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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7-16 17:04: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行动计划(2012—2015年)》(桂政发〔2012〕80号,以下简称《广西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及其配套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平稳运行、整体提升,现就改革完善我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整合机构和职责,推动职能转变,构建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
  
    三、落实食品药品监管责任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绩效考评指标。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促进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强化保障措施,加大经费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经济欠发达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公共经费按照全区相应机构人均经费计算,差额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补助。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并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建立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机制,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二)调整和明确监管部门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水产畜禽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质量及使用的监管,并依法对批发、零售市场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和水产畜牧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可参照自治区对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分工方式,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部门、水产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管边界,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等相关工作。
    (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密切协作的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商务部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公安机关负责打击食品药品犯罪活动。城管部门负责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原有职责继续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四)建立企业首负责任制。落实企业是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首负责任制和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倒逼生产经营者强化质量安全防范意识,对上游供货、下游经销严格审查把关,形成层层追溯、相互监督的机制。要完善食品药品民事赔偿制度,探索建立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强制性保险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不法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公开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实行清退和行业禁入。加快推进企业道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和守法自律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各方面对体制改革的期待高,这次改革既涉及到多个部门职责调整,又涉及监管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特别是生产、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由垂直管理调整为分级管理,工作尤为复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一)强化组织领导,扎实推进体制改革。自治区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出台改革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统筹推进全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工作。各市、县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成立相应机构,抓紧抓好改革工作的落实。鼓励各市、县在自治区改革总体框架内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监管机制和模式。按照国家关于尽可能缩短改革过渡期的要求,自治区、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工作,原则上分别于2013年上半年、9月底和11月底前完成,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和监管职能同步交接于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强化协调配合,确保食品药品安全。职能和机构编制、人员、技术装备和相关经费的划转,分别由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牵头进行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涉及市县政府与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部门间的协调,由自治区上述相关部门负责。改革过渡期间,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3〕6号)要求,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部门承担,各司其责,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协作,切实做好监管职能调整和人、财、物划转等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同时,要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工作平稳有序,坚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三)严肃各项纪律,营造良好改革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要加强对部门资产和账户的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加大支持力度,为各地改革创造良好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改革,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
沙发
发表于 2013-7-16 17:35:01 | 只看该作者
看来广西质监临时不下放,48号文件不执行了!
硬座
发表于 2013-7-17 08:11:35 | 只看该作者
:'(:'(:'(
板凳
发表于 2013-7-17 08:22:33 | 只看该作者
呵呵,几人欢喜几人愁啊,淡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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