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未经检定强检计量器具能按台(件)进行处罚么?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是不是可以任务每台(件)处1000元以下呢?全部1000吧,不是每台 计量检定只开检定证书上,实际不进行真正检定,那还怎么处罚 行为罚,与数量无关。但对1000元以下的罚款幅度进行裁量时,可适当考虑。 老法师 发表于 2015-3-31 15: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计量检定只开检定证书上,实际不进行真正检定,那还怎么处罚
第五十九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
部分质检工作改革方向和措施
http://bbs.cnqol.com/thread-105544-1-1.html
改革都给他们改去算了 这是行为罚
那是不行的。行为罚,针对的是违法行为,你一台不检和100台不检违法性质是一样的。
但是台件数可以作为自由裁量的参考。 可是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和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中使用未经检定强检计量器具都是按台(件)处罚的?还有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中第四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更换计量器具的,由计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这不都是明显与计量法实施细则想违背么?
新的计量法2015年能立法通过么? 河南表示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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