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漠边缘 发表于 2010-7-22 11:30:08

执法中的迷惑?

在现实执法检查中,行政相对人一般都会将涉嫌违法货值缩水或拒绝提供台账,但是《产品质量法》和《行政处罚法》大部分罚则都是根据违法货值进行处罚,面对此种情况,明明是违法情况很严重,但是又苦于证据无法收集,处罚额度较轻。记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却有这样的规定:对于拒绝或无法提供生产和销售记录的,可以按一定额度处理。此种处理方式就比较灵活。
问题二:《行政处罚法》涉及的基础理论知识阐述较少,对于诸如一行为触犯数个条款或者一案件存在数个违法行为没有像《刑法》那样规定具体的处理原则,还有一违法行为牵涉到数个违法主体时,执法部门权限不明的问题,也存在困惑?
针对以上问题,不知道高手如何处理,能比照刑法、民法的规定处理吗,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啊,请各位仁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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