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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同时在两个单位工作,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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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9-15 16:4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检查发现,在一个电梯维保单位的维保人员(有证、有社保等),同时在另一个维保单位从事电梯维保工作,请高手支招,咋处理?依据是什么?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5-9-15 17: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没有具体处罚条款
硬座
 楼主| 发表于 2015-9-16 17: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可以从违反《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附件中第16点“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的要求,套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5条第二款,按照第88条第二款处罚?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5-9-22 09:58:02 | 显示全部楼层
zjhyzyw 发表于 2015-9-17 14:22
在浙江省是可以处罚的。
因为根据《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DB33/728-2009)规定:持证人员应是常驻人员 ...

我是浙江的,《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DB33/728-2009)是地方标准不是安全技术规范,无法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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