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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jdon 于 2016-3-9 22:16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目前省以下质监部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市、县(区)质监部门是否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主体资格?
修改,已明确:第五十五条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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