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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质监部门是否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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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16:13: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yjdon 于 2016-3-9 22:16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目前省以下质监部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市、县(区)质监部门是否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主体资格?

    修改,已明确:第五十五条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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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29 08:48:41 | 只看该作者
米问题:):):):)
硬座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11:19:59 | 只看该作者

没问题是指有权限还是没权限?
板凳
发表于 2016-1-29 15:23:10 | 只看该作者
应该可以吧
地板
发表于 2016-2-21 12:27:59 | 只看该作者
有---对3C产品

理由:《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授权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6
发表于 2016-2-22 10:44:04 | 只看该作者
总局有答复函的,没有3C执法权,但有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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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2-22 10:52:14 | 只看该作者
去年江苏省高院在苏州会议上明确了,县区级没有执法权,可以做不可以上台面
8
发表于 2016-2-23 22:02:3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6-2-23 22:04 编辑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

    这不是执法权,是什么权?


    3C产品执法权,并不是《认证认可条例》赋予的,而是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赋予的。

    注意搞清楚:市、县质监部门开展3C产品执法,不是依据《认证认可条例》,而是《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9
发表于 2016-2-25 09:43:27 | 只看该作者
有争议的可以先避开,我们用尚未废止的《特别规定》处理
10
发表于 2016-2-25 11:33:59 | 只看该作者
简岩 发表于 2016-2-23 22:02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只是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有授权范围及限制的,规章要依据法律、法规行事。只能细化,不能超越!上位法没有授权的执法主体,规章越权授予的,法院不一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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