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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关于加油站作弊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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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7-25 08:56: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特管新手 于 2013-8-26 15:00 编辑

      我局对加油站巡查中,发现一加油站2台加油机经计量院现场检测均为正偏差(3.2和2),现场封存加油机,将主板送至市局鉴定。调查中加油站辩称不清楚什么时候破坏的铅封,可能是5月份有次加油机不出油,工作人员用改锥瞎捅了捅,出油后就没当回事。加油站能提供所有加油机的零售账目(每天都有)。市局邀请加油机制造厂家对主板进行鉴定,说主板没有问题,但没有出具鉴定报告。
      现对如何处理该加油站有分歧,有两种观点:
一、该加油站破坏主板铅封,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应按《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处理。
二、虽然主板铅封破损,但没有证据能表明该加油站故意作弊,且主板没有问题,该加油站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项,应该按照《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处理。
        我比较倾向第一种处理方法,请大家指教一下
沙发
发表于 2013-7-25 09:36:29 | 只看该作者
应该按照第一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封,指定是该项的客观行为,而不一定要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进行作弊。该办法第九条第(五)项,指出了破坏计量器具及铅封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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